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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是抢劫既遂还是(7)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三,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抢劫犯罪。这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抢劫罪从主客观上看都是坚决的、彻底的,而不是暂时中断。这一特征表明了行为人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这是抢劫罪的中止成立的又一重要条件。如果是行为人在进行抢劫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认为犯罪准备不充分、犯罪时机不成熟或者犯罪环境不利,暂时放弃了犯罪的进行,准备待条件适宜时再继续实施抢劫犯罪的,是抢劫罪的暂时中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并未放弃抢劫罪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也并未彻底放弃抢劫罪的犯罪活动,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例如,甲乙二人经预谋携犯罪工具于某晚前去抢劫丁家,在丁家窗外发现当时屋内有几个客人,甲乙感到难以成功,遂商议待深夜客人离去后再来抢劫丁家,尔后在返回的路上被查获而交代了实情,对甲乙应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中止;某丙深夜拦路抢劫,刚拦住某丁实施胁迫时发现有人骑车过来,自感犯罪难以继续,而放开某丁并隐入路边庄稼地中继续埋伏,准备再择对象和时机抢劫,对某丙应定为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其原因在于,上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暂时中断了抢劫犯罪,而不是彻底放弃了抢劫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特征方可成立。其中,“在犯罪过程中放弃抢劫犯罪”是其客观特征与表现,“放弃抢劫犯罪的自动性”是其主观特征和本质所在,而自动放弃抢劫犯罪的“彻底性”,则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对前两个客观的与主观的特征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最后还应当指出,在抢劫罪的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非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来说,还可以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类型的犯罪中止。这种犯罪中止除应具备上述自动停止犯罪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应具备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三特征以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非实行犯已经向实行犯实施了抢劫罪的组织、教唆、帮助行为,在实行犯尚未着手实施或尚未完成抢劫犯罪时,非实行犯要采取有效的劝止或阻止措施(组织犯和教唆犯须阻止了抢劫罪的实行或完成,帮助犯须使实行犯失去自己的帮助),这样才能依法成立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符合1979年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构成(现行刑法第263条第(5)项)。尽管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根据抢劫罪加重构成的规定已构成既遂。因而在本案讨论中法院定案的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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