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试析中国古代的赦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赦,在中国封建时代,是体现皇权的重要标志。所有赦令概出于帝王,其它任何人都不可能颁布赦令。帝王颁布各种赦令,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都是要达到宠络人心以期巩固其统治地位的目的,所以赦也是帝王们的一种政治手段。

    一、赦的起源

    据史书记载,舜的时代就已有“赦”。《舜典》:“眚灾肆赦”,孔颖达疏曰:“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是说有过错而造成的“害”,究其本意,并非故意的,就可以缓纵并且可以赦免。可见,这时的“赦”尚不具有后世对“罪”宽免的全部意义,至多也只是对“过失犯罪”的宽免而已。郑玄说:“过失,虽有害则赦之。”(1)《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由此可知这一时期,不论“赦”还是“宥”都不含有对故意犯罪宽免的含义。到了西周中叶《吕刑》成,其中则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即不论当刑之罪,还是当罚之过,只要有“疑”就可以赦。与《秋官》之赦宥有很大不同。邱浚说:“按此所谓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是对这一时期的赦的判断。《礼记。王制》曰:“赦从重”。对此郑玄注曰:“虽是罪可重,犹赦”。《王制》又曰:“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虽罪可以入重刑,但由于他并非故意犯罪,如果量刑是个“疑狱”,向众人征讯意见,众人亦以为很难以重罪量刑,于是“赦之”。这也是罪疑之赦。《王制》又有“凡作刑罚,轻无赦”。郑注说:“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孔颖达对此,提出了很好的解释:“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也。若轻辄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的“轻”是确确实实的犯罪,虽属轻罪,也是不能“赦”的。可见,在西周时代“赦”仍局限在“非故意犯罪”的范畴之内。到了春秋时代,赦的含义已经与后世之赦十分相近了。《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一载:楚国陶朱公的次子因为杀人而被缉捕入狱。陶朱公派他的长子给楚王的近臣庄生送去了千金之重礼,请他在楚王面前说情。庄生去进见楚王,劝说楚施德政,于是楚王准备发布赦令。消息传到陶朱公长男耳朵里,他以为既然发赦令弟弟本来就当出狱,觉得送给庄生那贵重的礼物是白扔了。于是又去见庄生,并说楚王打算发布赦令。庄生觉得被这种小人收卖很惭愧,于是就把收的千金还给了陶朱公长男。后来,他又见到楚王,就说:大王想修德。但是我在路上,听说陶朱公是很富有的人,他花了大量的钱贿赂王的左右近臣,如今要是发了赦令,别人就会认您是为了陶朱公之子而发了。楚王听了大怒,下令论陶朱公之子死罪。第二天才下了赦令。由这一件事,可以看出,这时的赦已经和西周时的赦不同,这时已经有了类似后世大赦的形式了。陶朱公子杀人,不可能是疑罪,陶朱公之子虽然是在赦前先论了死罪,但楚王在决定发布赦令时,确是包括了陶朱公之子的。沈家本认为“古之赦者乃过失之类。如《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春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可见春秋之初已有此事,但不知实起何时耳。自汉以后,遂为常法矣。”〔2〕正如沈家本所说,史籍中汉代以前关于赦的记载极少,如后世之大赦之事的记载更是寥寥。而从汉开始有关赦的记录才逐渐多起来。汉代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正式设赦的朝代,也是帝王把赦作为自己的政治手段的开始。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令:“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八年的战争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天下事毕”正是应该休养生息的时候,刘邦颁布了“其赦天下殊死以下”的赦令。目的何在呢?据史书载,刘邦的这道赦令在公元前202年农历正月发布的。这时项羽已在乌江自刎,刘邦在中原地区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绝对优势,刘邦以汉王的身份发布大赦天下的命令,是向文武官中发出了称帝意向的信息。天下初定,需要安定人心,那些被征服的人口中不少尚存敌意,赦免除死罪以下的犯人正是显示其宽仁的政策,用以怀柔。诸侯王也正是在刘邦发布大赦令之后,上表“请尊汉王为皇帝”的。汉王刘邦也就在二月即皇帝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