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古代的赦(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赦,作为封建帝王的一种政治手段,历代帝王没有不用的。然而,赦对于历代帝王从来都是有限度的。所以赦文中常加以限制,如赦中加上诸如“殊死以外”或“死罪真犯以外”等一些限制性的语言,把对社会,主要是对皇权威胁较大的罪犯,限制在可原罪之外。明代开始出现了“常赦所不原”。有时在赦诏中即行指明“常赦所不原者除外”,意思是依法律规定犯有常赦所不原之罪的人犯,不论所判刑种量刑等级,均不在这次赦的范围,即不得援赦免罪。
“常赦所不原”,唐宋律文均不见有此规定。唯明律《名例律》中始见,其律文曰:“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原。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自此,赦文才有了“常赦所不原”的说法。清律延用此条,文字亦相同,只是《大清律例》此条下有九条例文,作了大量补充。明清两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极盛与衰亡的时代。当然作为帝王政治和法律手段的赦也就更成熟更加完备,其立法也更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常赦所不原”律文的出现就成为历史的必然。从律文中对赦的范围的限制,也不难看出“赦”作为帝王手中工具的实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贵连)
注:
〔1〕见郑玄:《史记集解》《五帝纪》。
〔2〕〔8〕〔9〕〔10〕〔14〕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
〔3〕见《清史稿。宣统纪》。
〔4〕〔5〕〔6〕〔7〕见《汉书。景帝纪》〔、《汉书。武帝纪)、《后汉书。光武帝纪》、《后汉书。章帝纪》
〔11〕〔12〕〔13〕《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和帝纪》、《后汉书。桓帝纪》。
〔15〕见《历代刑法考。赦考》,此条沈家本按曰:“此条见《明大政记》”。
〔16〕〔17〕〔18〕〔19〕〔20〕见《初学记》二十、《清史稿。礼志。颁诏仪》、管仲:《管子。法法篇》、见《汉书。匡衡传》、《潜夫论。述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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