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几个实践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法定量刑情节,在新刑法中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四种。新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六类28种;关于从轻处罚单列出来有二类6种;关于减轻处罚分二类13种;关于免除处罚,即定罪免刑,分二类13种。在我国刑法中,除以上四类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外,还有情节加重犯和情节减轻犯二类法定量型情节。情节加重犯相应的加重刑是基本刑以上的法定“刑档”。情节减轻犯则反之,为基本刑以下的法定“刑档”。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在刑法分则条款中规定相当广泛,由于该二类量刑情节的规定,一罪才有不同的法定“刑档”和刑种。关于刑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中幅度刑,其中以数额、情节区分刑档的,有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以司法解释或授权解释为准。
一、适用法定情节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根据新刑法规定:
(一)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在这里,有二点应当明明确:一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但不能凡具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一律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更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不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刑罚。二是“中间线”论是不科学的。中间线论是指在案件中存在从重或者从轻情节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划一“中间线”,在中间线以上处刑,即从重,反之即从轻。但是,刑法的许多条款规定了两个或几个刑种的,如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线”是无法划定的。另外,有的量刑幅度虽可以划“中间线”,但有的具体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上量刑也是从轻,有的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以下量刑也是从重。因此,量刑应当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决定而不应以某一情节来决定,从重、从轻都是在相对意义上讲的,是相对于没有该类情节的犯罪而言的。
(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其涵义是:“低于法定最低刑”量刑,不得包括法定最低刑。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刑种减轻。刑法规定有徒刑及其他刑种的,选择较轻刑种也应当认为是一种减轻。如刑法第285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按罪应处有期徒刑,适用减轻情节即可科处拘役。二是刑期减轻。即低于最低法定刑期,如刑法规定的法定幅度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期减轻也可以科处低于三年之有期徒刑。三是减轻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减轻处罚以有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存在为必要条件,如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适用刑种减轻,则与免除刑罚处罚混同,因此,只能择用刑期减轻。四是正确掌握法定最低刑。如前所述,刑法规定有二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不是低于整个条文的最低刑,而是低于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那一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如第308条: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则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选择适用多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是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或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如未遂犯对量刑的影响,即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可能性供择用。多功能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从宽情节,因此适用多功能情节应当充分体现从宽适度的原则。首先,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决定各种功能情节的取舍。对于性质、危害严重的犯罪,应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对于性质、危害较轻的犯罪,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其次,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功能。如同是杀人未遂,甲致人重伤,乙致人轻伤,丙没有造成伤害的,就应视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有区别对待精神的从宽功能。再次,顺次适用多功能情节。刑法一些多功能情节的排列有不同顺序,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对多功能情节所含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安排的,而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意图的。所以,从立法意图上说,预备犯与中止犯比较,对预备犯的处罚轻,中止犯重。
一、适用法定情节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根据新刑法规定:
(一)在法定刑限度内从重、从轻处罚。在这里,有二点应当明明确:一是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只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处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但不能凡具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一律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更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不得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刑罚。二是“中间线”论是不科学的。中间线论是指在案件中存在从重或者从轻情节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划一“中间线”,在中间线以上处刑,即从重,反之即从轻。但是,刑法的许多条款规定了两个或几个刑种的,如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线”是无法划定的。另外,有的量刑幅度虽可以划“中间线”,但有的具体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上量刑也是从轻,有的案件即使在中间线以下量刑也是从重。因此,量刑应当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决定而不应以某一情节来决定,从重、从轻都是在相对意义上讲的,是相对于没有该类情节的犯罪而言的。
(二)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其涵义是:“低于法定最低刑”量刑,不得包括法定最低刑。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刑种减轻。刑法规定有徒刑及其他刑种的,选择较轻刑种也应当认为是一种减轻。如刑法第285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按罪应处有期徒刑,适用减轻情节即可科处拘役。二是刑期减轻。即低于最低法定刑期,如刑法规定的法定幅度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期减轻也可以科处低于三年之有期徒刑。三是减轻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减轻处罚以有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存在为必要条件,如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适用刑种减轻,则与免除刑罚处罚混同,因此,只能择用刑期减轻。四是正确掌握法定最低刑。如前所述,刑法规定有二个以上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不是低于整个条文的最低刑,而是低于与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那一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如第308条: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则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选择适用多功能情节。多功能情节是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两种以上可能性或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如未遂犯对量刑的影响,即具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种可能性供择用。多功能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从宽情节,因此适用多功能情节应当充分体现从宽适度的原则。首先,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决定各种功能情节的取舍。对于性质、危害严重的犯罪,应选择较小的从宽功能;对于性质、危害较轻的犯罪,应选择较大的从宽功能。其次,应根据量刑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具体的功能。如同是杀人未遂,甲致人重伤,乙致人轻伤,丙没有造成伤害的,就应视情节本身的轻重,选择有区别对待精神的从宽功能。再次,顺次适用多功能情节。刑法一些多功能情节的排列有不同顺序,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刑法对多功能情节所含不同功能的排列顺序,不是随意安排的,而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意图的。所以,从立法意图上说,预备犯与中止犯比较,对预备犯的处罚轻,中止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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