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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型犯罪初探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运输型犯罪 (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第 125 条 (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 、第 171 条 ( 运输假币罪 ) 、第 341 条 (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第 347 条 ( 运输毒品罪 ) 、第 352 条 (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所以,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本院 1999 年 5 月份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 25 件,其中运输假币案 15 件,占总受理数的 60% ,运输毒品案 4 件,占总受理数的 16% ,二项合计共占 76% 之多。当然,这一数据不是绝对的,但至少说明运输型犯罪已在刑事犯罪领域日趋活跃。因此,有对运输型犯罪的构成及处罚作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犯罪主体??

  运输型犯罪的主体有二类,一类是自然人,即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运输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类是单位。即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运输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运输型犯罪中,有些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运输假币罪。有些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运输毒品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运输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与普通故意犯罪一样,运输型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也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部分组成。其认识因素的内容又包涵两个方面: 1. 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运输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即,对运输对象的明知,这是构成运输型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完全不知道自己运输的为何物,如,伪装托运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是不明知的,因此,在承运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其对造成运输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的事实不承担刑事责任。 2. 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所实施的是或者可能是将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进行载运和输送这一特定行为。即对行为性质的明知。其意志因素的内容是行为人决意实施上述特定行为,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将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实现载运和输送这一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实施运输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不是构成运输型犯罪的必要要件。??

  有观点认为,运输型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理由是法律禁止或严格控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对象是明知的,才构成犯罪,而且,对运输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是抱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运输结果的发生,只能由行为人的积极追求行为才能实现,不存在放任的情形。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运输行为的性质是由运输对象决定的,行为人的运输行为是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要看行为人运输的是什么物品。而行为人对运输对象的认识,存在三种情况: 1. 明确知道; 2. 可能知道; 3. 不知道。行为人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实施运输行为,是直接故意;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实施运输行为则不构成犯罪。那么“可能知道”是个什么概念呢 ? 笔者认为,是一种既不确定,又不排除的认识状态。如,某人捡到一包钱,经触摸,手感与真币有所不同,此时,其得出的结论是“可能是假币”。即,既不能确定是假币,也不排除是假币的可能。在这种认识状态下,将数量较大的假币实施运输,就是一种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认识。其次,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要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同态度。即,根据对于作为构成要件事实的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不同态度来区分的。运输是人的积极追求行为,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运输是否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包含有人的主观态度,当行为人确定知道其运输的是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时,其态度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当行为人知道其运输的可能是国家禁止或严格控制的特定物品时,其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运输型犯罪也存在间接故意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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