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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以国际刑法为视角的思(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除此以外,联合国还应考虑完善表决制度。联合国对维和行动的决策是通过安理会的一系列决议实现的。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中,否决权一直是各国争议较多的问题。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反对票以阻止通过一项获得规定多数票的草案。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国际社会就对它褒贬不一。赞成否决权的国家认为否决权是常任理事国承担国际和平与安全责任的表现,使大国能够阻止安理会通过违反《宪章》、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决议。反对否决权的国家认为否决权是对联合国应当遵守的民主原则的否定,在事实上承认了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赋予了世界上最强大、最重要的国家以超出其他国家的特殊权利。由此可见,否决权本身即是一个有瑕疵的制度。如果说否决权的产生是人类利益与大国利益的勉强结合,那么否决权的使用则是这两种利益的不断碰撞。 这种制度的缺陷在之后的否决权实践中渐渐体现出来。否决权的使用不再是为了排斥非正义性的提案,而是成为常任理事国中的某些成员国基于某种考虑阻挠议案通过的工具。这种现象在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决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否决权实际上给了五个常任理事国一种豁免权,取消了针对他们因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所采取集体的法律强制措施的任何可能性。而且,由于否决权的存在,不仅使常任理事国侵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免遭国际社会的制裁,而且也保护了它的盟国得以逃避国际社会的惩罚。科索沃战争就是一个例子。联合国安理会曾就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行动做出了谴责性提案,但在表决时,因美国行使了否决权而使该提案未获通过。因此,近几年来,关于改革联合国表决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国家(尤其是中小国家)提出要对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使用进行限制,甚至提出取消否决权制度。对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应该慎重对待。首先,从否决权制度本身来看,它的设立最初反映了二战结束前国际力量的对比。战争结束后,又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主要大国互相抵制的工具。从历史上来看,否决权虽然经常被非正常使用,但是它确实能够使主要大国之间互相牵制,避免在联合国中出现一国独霸的局面。从目前的国际局势来看,否决权依然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其次,取消否决权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的困难。因为要取消否决权就必须彻底修改联合国宪章中的某些条款。而在修宪问题上,大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因此,取消否决权的提案很可能会因为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而无法通过。笔者比较倾向于对否决权进行限制的主张,尽快建立对常任理事国表决权的制约机制:第一,扩大“程序性投票”的领域。因为在程序性投票中,《宪章》排除否决权的适用。笔者建议关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事项就应当通过程序性投票来表决。尤其当维和行动中出现了严重的人权侵害现象,需要加以制止时,程序性投票可以更广泛的代表会员国的意志;第二,减少常任理事国必要的同意票。即否决权不能单个常任理事国行使,而是至少由两个常任理事国一起行使。这样,要阻挠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至少需要两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只手遮天”的局面;第三,扩大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给予大会以执行的权力。由于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无法顺利解决由常任理事国参与的国际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赋予联合国大会更大的职权。当常任理事国因其参与国际争端,而对联合国的决议行使否决权,安理会无法做出决议时,可以将这一事项提交联合国大会,由大会决定该国的否决票是否有效,并做出有强制效力的决议,从而限制某些常任理事国滥用否决权。引进上述制约机制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缺陷会从程序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冲突地区的人权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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