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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为何杀夫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2000年5月31日清晨,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铺前镇派出所接到三轮车载客司机邓某报案称:铺前镇卫生院西侧围墙后一民房失火。接报案后,公安干警立即赶赴现场,见门已锁住,便破门而入,除发现这一厅两房的屋里东西被烧毁外,并在其中一间房里一堆已烧过的火炭中发现一具被烧焦的尸体。经公安人员对尸体进行检验和对现场进行勘查,确认这是一起杀人焚尸案。经调查,公安机关根据证人证实看见房主人阳某在起火后从房里出来等情况,将阳某??30岁,湖南省道县人?犃形?重大嫌疑人。经过讯问,阳某供述了其杀死丈夫周志星后并放火焚尸的犯罪事实。

  本案由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经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阳某因与其丈夫周志星感情不和,于2000年5月30日晚12时许,在其夫妇俩租住的文昌市铺前镇私人房屋里,阳持尖刀将其丈夫周志星刺死,后用木炭、煤油焚烧被害人周志星尸体。阳某的行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阳某不服,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阳某杀人焚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定驳回阳某上诉,维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阳某在文昌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阳某与其丈夫周志星感情不和,何以要走杀夫这条犯罪道路呢﹖下面是阳某的供述:

  “我与周志星七年前结婚,五年前因怀第二胎,两人从湖南省道县来到海南省文昌市躲避,在文昌市以收购废品为业。1998年周带孩子回老家。1999年初,我认识了铺前镇农民叶某,与叶长期通奸。我曾告诉过叶,我和周志星关系不好,并已分居两年。叶提出如我与丈夫离婚,就与我结婚。2000年2月,我回到湖南省道县,我向法院提出与周离婚,所提理由:周好吃懒做,吃喝嫖赌,从不顾家。老家亲戚朋友知道后劝我,因周说他要好好做人,我答应周我不再去法院。后法院曾通知我们出庭,我还是去了。法庭见周志星没到,将开庭时间推迟3天,第3天我见周不去,我也没去,并将出庭通知书撕了。4月初我和周回到文昌市铺前镇,我又与叶某通奸。我想向法庭诉讼与周离婚,但我的户口在湖南,再回老家离婚,没有经济能力,于是我想杀死周,只有杀死周,才能与叶结婚。我杀死周事先没有与叶合谋。我杀周的那天,因为跟他发生口角,他蹬了我肚子一脚,我才拿刀捅他一刀。发现他已死,就将他的尸体放在炭火上烧,我想烧成灰后是不会被人发现的”。

  司法机关查明,叶某没有参与作案。办案人员在对叶进行调查时,叶是这样陈述的:我30多岁了还没有结婚。99年5、6月,阳某到我村收废品,我去逗她,与阳认识。认识后,约她去海口玩,发生关系。我们通奸有一年的时间,我曾向阳表示过,如果她同她老公离婚,我就和她结婚。后来阳对我说,叫我拿几千元钱给她老公,她老公才同意离婚,我告诉她我没钱。以后阳曾多次叫我一起杀周志星,直到案发前10天左右,我到她的住处与她发生两性关系后,她说她丈夫在文昌,我们行动不方便,叫我和她一起杀死周志星,然后两人结婚,我不同意。“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向湖南省法院进行了调查,该法院证实:阳某于2000年2月26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丈夫周志星好吃好赌不顾家,已分居二年,互不理睬,要求与周离婚。但后经传唤阳某夫妇,均没有到庭,法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从上述阳某的供述和叶某的陈述看,阳杀夫是为了与叶结婚,然而,她不仅没能与叶结婚,而且付出了被判处死刑的沉重代价,这值得吗﹖如果当时叶某听阳说要杀死她老公与其结婚,他能予以劝阻,并通过他人或有关组织劝阻,这幕悲剧是不会发生的;如果阳与其老公的关系不能维系下去,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文昌法院是可以受理的。阳某靠收废品为生,一年内,已花了一笔路费回过老家诉讼与周离婚未成,再花上一笔钱回老家,对她来说,的确难以负担。如果有人或有关组织知道阳回老家诉讼离婚有困难,指导她到文昌市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同意离婚,阳是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与叶某结婚的。从本案看到,失去理智,侥幸心理,是阳某杀夫的主观原因。同时本案也给我们带来思考-为减少家庭暴力,减少犯罪,对暂住人口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应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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