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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化·犯罪·安全阀机制(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我们知道,平等是相对于不平等而言的。在任何关系中,任何时空下,绝对平等的社会从来没有,永远也不可能有。我们曾在《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机制研究》[(2)]一文中提到过,所谓不平等,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对于某种工具性资源获得和占有的不平衡、不均匀。它包括结构性不平等和反结构性不平等,一般地,前者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一种不平等;而后者则是仅仅符合不平等关系中某一方面和利益的需要的,对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的持续起破坏作用的反结构性不平等,它往往是犯罪生成的契机。行文至此,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来作为我们的进行纵深探讨的延续:在社会生活中,经济、权力、道德可以被视为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性资源,如果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度作为社会平等化进程中衡量社会平等程度的指标,那么社会流动性的大小就是说明这个指标的一个变量单位。提出该命题的根本点,就是要勾勒出平等化进程中的犯罪态势。

    一、现实条件下的中国社会远不是一个完完全全的平等社会,它仍然只是一个不断地从新的不平等走向平等的社会。在许多社会关系中,始终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平等:(1)在经济关系中,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其他所有制形式为补充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本身就是一种结构上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是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而且是事实上,正是因为多种所有制并存这种所有制的不平等局面才使得社会主义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然而,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如按劳分配制度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权力参与经济活动等现象,则是一种反结构性不平等,它压抑社会个体的积极性,阻碍社会个体潜能的发挥,延缓社会进程的步伐。(2)在权力关系中,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以及滥用权力,轻视法律等现象的存在,已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不可忽视的反结构性不平等。低制度化权力关系曾使我们的社会历尽磨乱,(文化大革命就是适例),使社会个体对权力的信任感下降,(例如以贪污受贿为代表的职权型犯罪行为的泛化,削弱了社会成员对权力的信任度,尽管廉政的风暴一浪高过一浪,然而社会民众的反应并不热烈。)(3)在道德关系中,由于传统沉淀的影响,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旧制度下走出来的社会而言。等级尊卑,优劣有序为本位的道德关系的影响,在短时期内是很难消声匿迹的,在这种以客体为中心的道德关系里是不可能有平等的。同样地,在以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的道德关系里,也没有平等可言,“以已为中心,象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象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象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这种差序格局在客观上起着维护、掩饰经济关系、权力关系中的各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的作用,蕴涵着产生敌对意向,冲突的社会必然性。因为在多种道德关系并存的情况下,人们可以用确立不同道德关系的不同道德原则去评价行为的善恶,社会冲突当然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这些使不平等合理化、道德化的原则都是与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

    经济、权力、道德这三种工具性资源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相互之间的关系度越高,那么就表明资源的集中程度也越高,不平等程度也就越大;相反,如果关系度越低,则不平等程度也就越小。因为关系度越高,说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掌握了社会绝大部分的资源,他们成为社会大量财富的拥有者,甚至是权力关系和道德关系中的优越者;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则由于缺乏各种资源而成为财富的贫乏者,权力的排斥者,道德的义务者,由此,而使得缺乏资源的社会成员产生对现行秩序和制度的抗制,这种抗制有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消极宣泄性的抗制,这种抗制有可能发展为犯罪行为,但也有可能通过非犯罪行为表现出来,诸如自杀、酗酒、吸毒等或者是精神消沉、玩世不恭等。二是较为积极的抗制即犯罪行为,但是这种犯罪的目的性往往是首要的,因为这类犯罪人实施犯罪并不是为了获取功利,而是为了表达对秩序、制度的不满情绪,事实上,这种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改变犯罪人本身的绝对劣势地位,仅仅只是犯罪行为人对现状的一种敌视态度,是不平等社会中绝对劣势主体缺乏基本有效的社会工具性资源的社会地位的反映。三是积极的抗制,这种抗制一般表现为暴力性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绝对劣势主体往往干脆放弃合法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倾向而利用强力手段来强行表达利益倾向,直接获取所需的目的性资源。于是就产生了各种暴力性犯罪,例如抢劫、盗窃、杀人伤害等。一般来说,绝对劣势主体的积极抗制行为是希望通过犯罪来改变自己一无所有的现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缺乏有效的社会工具性资源这一特定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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