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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一) 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学因为没有准确找到自己的犯罪概念,影响了学科的成熟。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及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是犯罪学者们要予以解答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具有三性的刑法学犯罪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但在犯罪学领域就成为悬而待决的问题。二者的相互关系有如下分类:

  1 等同说。认为二者相同,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对犯罪学犯罪现象的研究应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6 ]

  2包容说。认为二者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因为犯罪学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必须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过程,因此犯罪概念中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 7]确认犯罪学对犯罪的理解原则上应遵从于犯罪的法律定义,但同时又不必严格受制于刑事违法要素,从而扩张了犯罪学犯罪概念的外延。

  3 交叉说。认为二者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一种交叉关系。在内涵上,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在外延上,犯罪学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如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8]

  我国犯罪学者通过比较和研究,已在此问题上基本上达成共识,即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等同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因此刑法学中的犯罪是法定的,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犯罪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为什么犯罪,犯罪的发展规律以及如何预防犯罪,这就不能局限于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必须要从违法行为甚至最初的不良行为开始研究,才能完整地把握犯罪的进程,防微杜渐,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因此等同说已被我国学界否定。包容说仅仅从满足社会学对犯罪发生过程进行完整分析的实用需要角度区别二者,而忽视了二者有着各自独立的存在价值,缺陷很大。交叉说尽管没有说明二者对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意义是否相同,但是强调犯罪学应当有区别于刑法的犯罪概念,并且认为犯罪学有着不同于刑法学的特殊使命。因此,笔者赞同交叉说。

  (二) 犯罪学上犯罪的外延

  犯罪概念的外延,是犯罪所隶属的范围,也反映犯罪的本质和基本属性。目前关于犯罪概念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犯罪概念的外延上。从方法论看,犯罪定义要有范畴的功能,要成为继续认识犯罪的科学工具,从而使继续认识活动发展,把犯罪概念外延确定在什么范围,即把犯罪放在什么背景和关系中认识,是个重要的问题。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可以从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进行。

  1 如果把犯罪作为“个体自然行为”研究,那么犯罪人个人应受刑罚处罚的特殊性成为研究重点,就会到个体生理、心理上去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看不到犯罪于社会的关系,难以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犯罪学作为一个整体学科也很难继续发展。

  2如果把犯罪看作群体社会现象,以此命题作为犯罪学的理论逻辑起点,把犯罪确定在社会现象范围,在社会背景下来认识犯罪的来源、产生和变化规律,就可以看到犯罪根源于社会又危害社会,预防犯罪重点在社会,找到有效可行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促进犯罪学的深入发展。而且,犯罪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施,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加以评价的,犯罪是一种评价事实,社会关系是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对行为性质的评价,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参照系,这样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因此,群体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基石范畴,是科学严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的理论逻辑起点。所以,犯罪学的概念外延应确定为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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