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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如我科2002年立案查处的王岗乡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汪某涉嫌玩忽职守案,1999年10月至2000年元月间,村民孙某持证采伐,但在采伐中随意更改采伐方式,并超范围采伐,汪某上山查看时发现此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致使273亩林木被滥伐,株数14600株。

  4、多方干预造成林业部门执法不能。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部分机关单位建办公住宅区、施工企业修路筑桥过程中,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法律规定交纳植被恢复费,在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村组、群众支付少量补偿费后,擅自圈占大量林地改做其它用途。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由于领导出面干预,相关部门协调难以实现,导致查案阻力大,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5、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违法,边审边犯。该部门不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严格把关,在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或出于部门利益,在收取本部门相关费用后,明知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仍非法批准其征用、占用大量林地性质的土地,导致许多城镇周围、公路沿线的林地、宜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林业利用价值。

  二、对策

  1、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同时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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