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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控制我国立法中的犯罪规模(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笔者认为,犯罪化立法的规模应当得到合理控制,这是在考虑刑法进一步发展时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不然的话,刑事立法与司法出现上述严重脱节的现象,不仅会影响刑事立法本身的严肃性,而且易于造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感,影响法制的权威及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由于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问题的增生有其特殊的原因,是传统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不少学者主张,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我们在心理承受力上应当更强一些,容忍度也应当放大一点。应该说,这种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从实际出发,我们在犯罪化立法过程中就应当特别慎重,面对着当今社会上众多的越轨行为(特别是不法经济行为),在“犯罪圈”划定时,更需格外小心,尤其不宜片面追求与发达国家刑事立法例盲目直接地“接轨”,更不应脱离本国实际搞过度的“超前立法”,而是应当对各种不法越轨行为的危害量作实事求是的估计,分析其之所以大量增生的深层原因,并在科学测定刑法介入后司法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作出具有严格构成标准并富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规定。经过合理规模控制后出台的犯罪立法,才能为有效惩治那些特别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及经济运作的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避免因纸面上的立法内容远离司法实际而产生的各种不良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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