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预防战略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毫无疑问,近代刑法坚持捍卫法治的方向是无可指责的;现代刑法预防犯罪的动机也是不容否定的。问题是坚持法治精神不能过于刻板,预防犯罪不能超出大的法治范围。难题是兼顾二者的有效契合点的寻找和确定。在法治建设初期的国家,要在刑法中确定这些有效的预防犯罪制度有相当难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因为,在法治精神下,在刑法中寻找和确立预防犯罪的各种制度,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一是问题本身。在理论上尤其是在实践中,寻找这种契合点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有时是不可能的;刑法史上所谓新派和旧派永无休止的争论即来源于此。二是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法治发展程度,法官群体的素质提高,公众接受和认可的程度等等,都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
犯罪社会预防的有效性问题
提高犯罪社会预防的效益有其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个社会认识、认可的问题。首先是实施切实有效的犯罪社会预防措施问题。犯罪社会预防措施很多,最有效的措施是以防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而建立的以教育为主的法律体系。今天的犯罪状况是由昨天和前天犯罪预防,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情况决定的。今天的工作决定着明天的情况。犯罪预防工作是“明天”的事业、综合的事业,一定意义上说是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的事业。因而,社会必须有一套防止未成年人沾染劣迹和对已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社会教育体系和司法干预制度。我国的少年法庭和今年6月26日通过、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其次是犯罪社会预防效益的评价问题。有三个因素影响对犯罪社会预防措施的正确评价。
离开措施本身进行评价。人们往往从结果上评价这些措施的效益。
以现实较高的犯罪率来否定预防犯罪措施的效益。
对措施的期望值过高。有的人认为,只要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所实施的措施就是没有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实际上,社会现象是复杂的,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好的措施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彻底地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
人们在社会现象的评价上,有直观的错觉。由于人们把防止事故、灾害,其中包括犯罪的对策措施,往往视为正常、当为的义务性的东西,所以,人们只评价其“败”,而不评价其“成”,不看由于采取措施而防止了事故或灾害所取得的成就。这种错误的价值评价模式导致了人们普遍的对预防性措施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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