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香港刑事司法制度掠影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和澳门地区检察院检察长韦高度的邀请,以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为团长的赴港澳考察团和德国马普法学所阿尔布莱希特教授率领的德国考察团一行11人,于9月25日至10月1日对香港和澳门两地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了考察。

  江乐士先生及其同事们为我们的考察作了精心、周到的安排。我们与香港、澳门的刑事检控部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警察署、香港监狱,以及香港法学教育界、香港社会福利署等有关方面的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接触。

  香港特区律政司由包括刑事检控科在内的五个专司法律工作的部门和一个政务及发展科组成。现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另外,律政司司长还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在香港特区,与内地检察院关系最为密切,行使着刑事检控职能的是刑事检控科中的二百余名政府律师。这些政府律师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就各类刑事案件提起起诉。此外,他们在刑事上诉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

  在刑事诉讼中代表控方的律师,其责任是找到足够证据以支持有关的指控。也就是说,控方律师要有理由相信法庭会作出有罪判决,并且从案件的性质来看,提起公诉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当中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或损失、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犯罪行为发生日期与预计审判日期之间的最迟期限、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等。

  证据是否充分是控方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只要肯定案件中有为法庭接受、实质及可靠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的被告人实施了某一项或者多项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的刑事罪行,才可以提出检控。

  同时,在审核证据时,要注意供词是否是在自愿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政府律师所得的资料,显示并非自愿作出,或是足以影响法庭接受该供词的情况下,便要小心考虑是否继续进行检控。

  香港的法官

  法官在香港是法治社会的象征。在香港有四级法院,自低至高依次为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

  在香港考察期间,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为我们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安排旁听了一宗刑事案件。

  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名义提出。该宗刑事案件就是政府律师以港府名义提出检控的。我们旁听的是一宗四名被告人被控一项谋杀罪的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阮云道大法官审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