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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偷税案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欠缺(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不足及其修正

  为了帮助我们进一步直观地发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不足,我们不妨借用坐标系的形式。设偷税数额为横坐标,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比率为纵坐标,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就是B区部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显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并未包括“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以及“偷税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这两部分,即A区和D区。刑法设立“偷税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打击偷税犯罪活动,而对偷税罪从数额及占应纳税比上分段确定刑期,则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了更准确地打击偷税犯罪,之所以会出现遗漏A区和D区的情形,不能理解为立法者认为出现在这两区域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由于某种逻辑上的疏忽。似乎是为了支持笔者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前关部分囊括了图中A、B、C、D四区的所有情形,似应视为对笔者观点的支持及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补充,然而后一部分“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的限定,又将A、D区拒之门外,仍然使审判人员在司法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因此《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必须对出现在A区和D区的偷税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加以补充。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应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若据此规定,则如皋市洪庄玻纤厂当然构成偷税罪,如皋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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