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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慎用逮捕权(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或主犯;

  (二)犯杀人、抢劫、强奸、投毒等恶性犯罪,应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认罪态度不好的;

  (三)累犯、惯犯,或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恶习较深的,缺乏保障诉讼必要条件的;

  (四)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五)其他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 建立、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等申诉权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作为被控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接受,没有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认为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错误,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时,也没有任何司法救济手段。因此,为促进司法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保障逮捕措施的正确实施,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诉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

  同时也应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诉权。

  (三) 建立和完善听取、听证及法律援助制度。

  在审查逮捕阶段,为防止错误逮捕、保障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笔者认为检察人员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外,还应当认真听取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等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具体如下:

  1、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特别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对下列几类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应当认真听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应当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老师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的,除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外,应当认真听取其所在人大常委会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另外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还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侦查人员是否依法侦查及侦查机关、看守所对其基本生活保障的陈述。对违法违规情况应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认真听取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3、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涉嫌的罪名,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4、在拟作出不捕决定前,检察人员应当通告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阐明作出拟不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真听取他们关于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亦可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他们参加。

  (四 ) 建立、完善跟踪监督及考评机制。

  没有一套完善的跟踪监督及考评机制,审查逮捕的承办人及决定者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很好地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对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建立系统的信息档案,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情况。跟踪掌握公安机关对捕或不捕决定作出后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对违规现象依侦查监督程序的纠正。另外对已作出的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作出决定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撤销原决定,作出新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从而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真正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对矛盾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贯穿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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