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浅议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可以对重婚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又登记结婚或者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重婚可以用公式概括为:重婚=登记婚+登记婚和重婚=登记婚+事实婚.其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一方或双方都已登记结婚;(2)双方又登记结婚或不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行为与重婚罪是两个相差甚远的概念。首先,重婚行为是一个普遍的法律意义上概念,而重婚罪是刑法中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重婚行为只有经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宣告为犯罪才构成重婚罪。其次,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婚行为的主体是重复结婚的双方,而重婚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即有可能只是重婚行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婚;而在刑法中,构成重婚行为的善意的一方(即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一方)是不应该被定罪处罚的。

    二、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界定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或其他法律也未有明确的定义,而仅在司法解释中有含糊的说明。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概括出其含义,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03」

    应该看到,这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准确的,因为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形式要件是指对结婚的程序要求,即到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实质要件是指对结婚双方的实体要求,即年龄、身体状况等条件。符合法定条件,实际上意味着已经过登记,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显然与事实婚姻的实质不符。在后来的实践中,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的第五条中作出的表述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这样,我们给事实婚姻下的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对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作如下概括:(1)符合结婚实质条件;(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群众认为其是夫妻关系。「04」

    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实质上是未经登记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其形成是违反我国婚姻登记原则,违反婚姻法价值取向的。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就规定婚姻法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结婚是不应该的.其后,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宽到严的过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更是赋予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以补办登记的义务「05」,——否则,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解释(一)》第五条,双方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06」这说明自1994年2月1日起,法律已完全不承认也不保护事实婚姻关系。

    显然,根据这些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所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情况并不构成重婚。对于事实婚在先登记婚在后的情况来说,一个非法的无效的关系无法对抗其后形成的合法的婚姻;至于前后两个皆是事实婚的情况则更不在重婚的定义之内,因为两个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法律不保护任何一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