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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否认是有保留的。最高法院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意见》中认为: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07」同时在其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最高法院2001年《解释(一)》第五条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即1994年2月1日为界,承认其前的事实婚姻,而否认了其后的事实婚姻。

    所以,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讨论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实质上是要讨论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

    现行的婚姻法和《解释(一)》、《解释(二)》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当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此之前的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呢?1989年《意见》是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司法意见,未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法律也未明文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宣布其废止,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仍然应该按其中的规定进行。《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该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出此解释所作出的基本判断:(1)它们(登记婚+事实婚、事实婚+登记婚、事实婚+事实婚)是重婚行为;(2)无论这种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该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当时的法律对在先的事实婚是保护的,其效力甚至可以对抗其后形成的登记婚。

    三、现行法律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小结

    分析至此,现行法律对重婚的界定已经很清晰。

    一、对于登记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都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都构成重婚。

    二、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均构成重婚。

    三、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在先的,不论其后的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均不构成重婚,因为前一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四、合理性分析

    婚姻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的一种人权,其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应受法律尊重和保护的。然而任何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从而威胁到他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婚姻自主权的滥用会导致对配偶的配偶权的侵害。所以法律必须建立一个制度防止婚姻自主权的滥用,及时制止违法的婚姻行为,维护正当的社会秩序和国民伦理。在我国,这种制度就是婚姻登记制度。在登记制度之下,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08」。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09」即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所以我国只保护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本身并不必然违反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婚姻法定主义的条件下,它很容易被利用来对抗一夫一妻制,规避对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损害在先合法婚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民伦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婚姻登记程序的简化,逐渐取消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全面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所以我国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法律上就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地位,将此类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对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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