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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4)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登记婚在先成立时,其后的法定婚当然不能对抗在先的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后的事实婚则是以一个事实存在的婚姻关系构成了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构成对当事人配偶权的侵害。因此,两种情况都应列入重婚的范围。

    在先的事实婚由于其非法性,是不能对抗灾后登记婚的。而两个事实婚所形成的则是非法行为对抗非法行为,两者均不应受保护。因此,事实婚在先的情况是不能构成重婚的。

    但是现行法律对1994年2月1日以前事实婚姻的保护是合理的。

    首先,事实上,自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直到1994年2月,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实行的是婚姻登记主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推行的登记婚与事实婚相结合的制度。「10」这一做法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实施婚的效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分人不进行登记的根据。在此状况下,如果现行法律溯及既往,否定其婚姻效力,则构成了对个人正当权利的侵害,这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所不应该出现的。

    其次,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其实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同样,任何脱离社会实际的急于求成的法律改革,即使借助国家强制力也是不可能顺利实现的。「11」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婚姻登记制度的出现只不过是近代的事情,受宗族制度、习俗和家庭观念的影响,民众向登记结婚的观念转变毕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况且,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经济水平低下限制了结婚登记的地区,登记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贯彻。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法律对事实婚效力作出的分时期的不同处理,是合理而且明智的。

    综上所述,对事实婚在先是否构成重婚罪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有明确的处理方法,而且这种处理方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以来的一些争论,实际上部分由于人们对法律的模糊理解。另外,不论主张事实婚在先都构成重婚还是主张事实婚在先都不构成重婚,其都脱离了我国实际情况。

    注释:

    「01」 贾 凌、曾粤兴,《重婚罪解读》「J」,参见

    中国刑事法律网:

    「02」 实际上,有配偶而重婚这一表述本身是有语病的,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03」 对于其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时间,《意见》以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为界,分别在第一条和第二条作出了不同的要求,但这种时间上的差距并不影响我们的讨论。

    「04」 卓冬青、刘冰主编《婚姻家庭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页67.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07」 见《意见》,括号内容为作者所加。

    「08」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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