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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二、刑罚权的根据

  刑罚权的根据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在此之前,有神权说、契约说、命令说等各种主张。(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边沁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存在。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指出: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宰-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这种人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行动。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对这两个主人)的服从,视之为制度的基石,该制度的目标就是通过理性和法律培育幸福的结构。”(注:转引自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幸福就是避苦求乐,功利意味着产生幸福或防止不幸。边沁强调说,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社会利益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既然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应当禁止的行为,那么它的存在就严重侵犯了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共同体的最大利益,国家就有权对犯罪者予以刑罚惩罚。“个人的伦理以幸福为它的目的,而立法也不能有其他的目的。”“政府的职责是以奖惩办法提高社会的幸福。……根据危害幸福的行为及其犯罪之程度便可对它提出惩罚。”(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90-495页。)刑罚权就是根据维护幸福的实在利益而产生的。

  边沁从功利原则出发,用社会的现实利益来论证刑罚权的根据,确实有其进步性。因为刑罚权的产生是有其功利上的根据的。“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注:《马恩选集》第3卷,第484页。)可惜对于“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功利论并未给以科学的说明,只是抽象地用个人的幸福和痛苦、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目的来阐明刑罚权的产生,把对刑罚权根据的认识停留在事物的表层,丝毫没有涉及刑罚是阶级统治需要的产物,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这不仅不能阐明刑罚权的根据,而且将刑罚权的阶级本质完全掩盖起来。当然,作为一名资产阶级思想家,边沁能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阶级背景下,从社会利益需要的角度探求刑罚权的根据,其理论勇气和开拓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三、刑罚的目的

  在刑罚目的论上,边沁属于相对主义者。他认为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不以使犯罪人遭受痛苦为目的,而是为了使犯罪人通过刑罚惩罚改过迁善,适应社会生活,不致将来再犯罪,同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边沁认为犯罪者内心存在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斗争。如果制止动机小于驱使动机,就会诱使犯罪。因此,对犯罪者的惩罚就是通过给犯罪人以痛苦和祸害,使受刑之苦大于犯罪之乐,加强制止动机,弱化驱使动机,使制止动机在行为人内心中占有优势,收到惩戒教育效果,以防止犯罪发生。他说,“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无可限量。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影响整个社会。在许多案件中,虽然不可能矫正已经实施的罪恶,但有可能消除其再犯的意图。尽管犯罪能获得很大的快乐,但是,惩罚所造成的痛苦超过实施犯罪获得的快乐。”(注:[英]边沁著,孙力等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可见,边沁的预防主义,兼含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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