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强烈关注司法改革,这方面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一度使“司法改革”成为显学;无论是理论界的学术关怀还是实务界的改革探索,量刑程序似乎都是“被人遗忘的角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审判程序的改革都是备受关注的“宠儿”。
理论界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实务界审慎推进“技术革命”;实务界“摸着石头大胆过河”,推出的新举措可谓难以尽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还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其关注的焦点似乎都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宏观层面的制度革新即所谓司法体制改革;二是微观层面的技术革新即审判方式改革。其实对这两个焦点的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又有很大分野。理论界比较“激进”,主要致力于“制度创新”,习惯于“大刀阔斧”;实务界相对“务实”,主要致力于“技术革命”,讲究“少谈些主义,多解决问题”。但是,这种貌似“繁荣”的创新与改革却使与定罪程序紧密相关(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二者同等重要)的量刑程序相对显得有些落寞与冷清,要么犹自无视量刑程序重重问题之存在,要么觉得量刑程序的问题不“大”,来日方长。
理论上的冷遇和实践中的盲目终于酿成了极为严重的量刑失衡,个案间的量刑失衡时有发生,有数据表明,全国60%的刑事案件因量刑不当,引起上诉[1].不仅造成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不满和对立,而且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或动摇。理论的缺憾与实践的亟待使得量刑“规范化”成为必要也成为必然,所谓 “量刑规范化”即指通过制定精密的规范化文件(如“量刑指南”)、优化量刑程序、革新量刑技术等措施规范量刑,实现量刑的公正。量刑规范化文件的制定关键涉及制定主体和制定方式两大问题。笔者在此系统论述实难兼顾周全,基于法治期颐所凝聚的一份关注与渴望,笔者不揣浅陋,仅就当前轰轰烈烈的量刑规范化“运动”中有关量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表示一点看法,试作此稿,仅抒一孔之见,权当引玉之砖,求教于学界。
一、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过于笼统是量刑失衡极为严重的根源,解决之道之一即是量刑实体规范的不断完善和不断细化,这已是妇孺皆知的浅显道理。但是,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因而实体法的明确(立法)也只能是相对的,这便使得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成为必要。可以说,在量刑问题上,立法权与司法权表现为此消彼长的关系,立法的不明确赋予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越大,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就越大,这就在立法的明确化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形成极为剧烈的矛盾。如果能在二者之间架设一个缓冲带,二者的矛盾激烈程度就会大大降低。这一缓冲带可以通过对量刑实体规范的进一步明确来构筑,量刑实体规范的明确化同时也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限制,可以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而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不断的作小的调整。如此处理,就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实体法难以进一步明确化和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矛盾。
对量刑实体规范的进一步明确化,即指由专门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官量刑所遵从的比较详细的指导规范,具体方法上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制定量刑指南的做法,制定类似于“量刑指南”的规范。美国为了纠正量刑不公和量刑偏差问题,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量刑指南自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该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事实上,普遍存在的量刑失衡已经促使实务部门不断摸索这方面的解决途径,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颇为有益的经验。如2004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中国法院系统第一个正式的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量刑指导规则》,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实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去年年初在淄川区法院开始实施的“电脑量刑”,作为量刑规范化探索的一个典型,日渐得到有关各方的关注。台前的“电脑量刑”,其幕后同样存在着一个“精密”的量刑规范化文件,即《淄川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其对11类常见刑事案件的具体刑期的计算规则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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