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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在体系特征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然而在实质内容上又存在着相对应的部分(当然,不具有完全对应性)。正因为表达形式和构造方式之不同,因而在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中,形似实异的概念、范畴和基本原理又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笔者在此主要以通说理论为“参照系”,就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作宏观的比较研究,以求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某些对大陆法系资产阶级犯罪论存在的误解(既有对某些观点见解的批评,也有对某些观点见解的借鉴)有所澄清,亦为犯罪构成理论相关问题的研究作一铺垫。但限于篇幅,对于诸如行为概念、不作为及其行为性、故意过失的理论内容等具体问题,在此恕不专门涉及。(注:李洁博士曾撰写了篇幅达3.6 万余字的《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一文(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结构、体系性特征和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规则作了很深入、细致的研究。笔者认为,无论是对于我们从比较角度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及大陆法系犯罪论,还是对于我们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自身完善的研究来说,都具有重要价值和启迪意义。)

  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及其方法论之区别

  众所周知,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亦即犯罪成立)的整体或系统,首先或在第一层次上,由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客体要件四个方面的要件组成。这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从组成结构模式上可以形象地称之为“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要同时符合或齐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便无存在的余地;而且,撇开论述上的逻辑顺序不谈,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是谁也不会独立在先、谁也不会独立在后,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如若离开其他三个方面的要件或其中之一,都将难以想象;要件的齐合充分体现出要件的同时性和横向联系性。

  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的行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或称“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形象地称为“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体而言,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鲜明地分出三个先后有序的层次:(1)一个行为要成立某种犯罪, 首先必须符合或该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一个“观念形象”、犯罪的“类型轮廓”。只有符合这个“轮廓”外型,行为才有必要作进一步违法性和责任的评价。(2 )当一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后,接着便要进行违法性的审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现今通说的观点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且不仅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是其实质根据-某个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一般就可以肯定它违法。但总有犹如“没有火有时也会有烟”一样的例外,这就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违法性的评价,主要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是否具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注:当然,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对于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性事由还是阻却责任事由也是存在争议的(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8月3版,第150~152页)。)的判定。(3)对于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的行为,其是否犯罪,最后必须审查行为有无责任。责任因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 (注:这里有两点须注意:(1)期待可能性是否责任的因素、是否责任中的与责任能力、罪过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因素,仍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心理责任论关于责任的内容,根本没有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就可认定行为人有责任;首创规范责任论者(如富兰克)认为,在责任中有责任能力、罪过和期待可能性三项并列的内容,且期待可能性是决定因素;施密特与弗洛灯塔尔的见解是,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包含在故意与过失之中;佐伯千仞则认为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是责任的原则性要素,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例外性要素。换言之,把合法行为的期待不可能看成责任阻却事由(大zhǒng@①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4 页)。(2)对于故意及过失是属于构成要件还是责任领域、 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责任,也是存在重大争议的。如传统的规范责任论主张罪过与期待可能性为责任因素,甚至把规范责任论等同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而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罪过是构成要件和违法性领域的因素,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则为责任因素,主张规范责任论是指导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包含违法性认识因素的责任之理论的上位理论(参见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12月修订再版,第23—33页)。)如果没有责任阻却事由,行为最终就成立犯罪。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这种结构体系,明显地体现了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序列性和由此决定的纵向贯穿性。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呈现出严密的、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满足为前提。这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齐合填充”程式大不相同: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该当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可以是非违法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具有违法性,也许是具有阻却责任事由的、缺乏可归责性,不构成犯罪。正如我国学者所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之间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而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某个要件可以不依赖其他要件而单独存在,发挥其独特的评价功能。(注: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450、441、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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