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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中明确化原则的缺陷及补救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行法定主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质是在着力强调罪与刑的明确化。罪行法定的明确化,是要求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界定清楚、意思明白,即理性条文明确理解而不生歧义;罪名刑罚清晰确切而确定不移;实践中操作明确化,必要时可作扩张或限制性解释。定罪处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治精神。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真切地感受到明确化原则的局限、缺陷,必须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充、补救,以维护刑法本质的尊严。

  一、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由来及内涵

  罪刑法定主义最早源于英国大宪章,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极力倡导下,罪刑法定思想得到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论述,从而形成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意断相抗衡。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当推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但罪刑法定真正奉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被看为近代刑法鼻祖的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他明确指出:“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罪刑法定从学说到刑法原则的转变,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完成的。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此,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形成并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审判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明确化原则,彻底摒弃罪刑擅断主义。罪刑擅断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司法的特征,也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封建统治者、法官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不顾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规定时,按个人意志随便定罪判刑。在欧洲,不仅在君主制国家存在,在共和制国家也盛行,如古希腊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临时根据个人的信念决定罪与刑,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罪刑擅断主义被资产阶级提倡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代替。我国一九七九年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则,但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以严格控制的类推作为补充。一九九七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明确化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紧密相连的,是其派生的,明确化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不得任意,必须是先喻后行;二是司法不得任意,必须明文规定依法办事;三是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类推解释;禁止立法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规定采取 “从旧兼从轻”);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从明确性原则角度看,罪、刑都应明确规定,立法、执法都应做到罪、刑法定,做到明确化。在立法上对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做出明确规定,其标准是使司法人员能理解,一般人也能理解本来之义,避免理解上的岐义。

  作为法律上没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尽管人们十分愤怒,甚至人人唾弃,但也不得定罪处罚。例如,某地一对男女公然在演唱会舞台上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行为是犯罪,其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明确性原则的作用是维护法制,保障个人的权利免受国家滥用刑罚的侵害。

  二、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原则的局限及缺陷

  我们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实质是重申犯罪与刑罚应当具有明确性,其价值基础是公民自律和(罪与罚的)可预知性和执法者正确适用刑罚权力,其重要的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刑罚实体的公正性适用。

  立法中对什么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及体系和种类、量刑、特别是各种罪名和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学法、知法、守法,自省、自警、自律,充分发挥刑法的引导与评价功能、惩罚与保障功能、保护与促进功能。

  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其表明犯罪形成和成立犯罪所必备的条件为已任。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例如主体的年龄、身份,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客体及客观方面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执法者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为定罪量刑打下基础、确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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