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内著述多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淆,或不能全面把握两者的实际含义。该文试图根据所掌握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对此进行探讨。
「英文摘要」Most academic writings about law in China get confusedabout strict liability and absolute liability because theycannot grasp their meanings comprehensively and exactly.Based on some cases in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s, thisarticle deals with the issue of distinctions between strictliability and absolute liability.
「关 键 词」英美法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刑事法律
「 正 文 」
在国内研究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制度的论著中,大都把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等同,(注:这种等同包括名称的等同或内容的混同。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194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刘生荣:《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从所见的资料来看,它们是存在较大差别的,而明确这种差别,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一、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在严格责任出现之前,犯意(mens rea)一直是刑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人之所以被认定构成犯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因为他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外,还因为他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具有故意、轻率、明知或疏忽等犯意。正如英国鲁班特·克罗斯指出的那样,“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这样一个格言中,‘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一个行为,如果没有在法律上应受责备的意图,就不能使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注:〔英〕鲁班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常被引用来证明这种观点的是汤森重婚案(The Queen v Tolson)。(注:(1889)23Q.B.D.168, cited in professor Bernard Brown, 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18.)汤森的丈夫是一个水手,在一次出海后没有回来。在当时恶劣的航海条件下,汤森确信她丈夫已死,因此在6年后与他人结婚。但婚后几个月, 她的水手丈夫却奇迹般地出现。于是她被控重婚罪。最后她被判无罪,原因是她虽然有重婚的行为,但她是在合理的背景下确认她丈夫已经死亡,因而不存在重婚的犯意。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指出,犯意和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而且相互结合,才能构成一个犯罪;作为一般规则,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相应的犯意的存在作为支持, 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19.)
但这种情况在19世纪末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于民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日益受到关注,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public welfare regulatory offences)也被创制出来。这样,在这些国家里,犯罪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有的由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或 Crime Act )规定的基本的和真正的(注:Professor Bernard Brown,Professor G Ferguson: Criminal Law, 1997, P186.)犯罪,另一类就是以条例(regulation)形式规定的侵犯公共福利犯罪。于是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普通法假定犯意是构成每一个基本的和真正的犯罪的必要要素,那么这一假定是否也适用于由条例规定的“并非真正的”犯罪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它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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