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同司法机关对追缴侵犯财产性犯罪中赃款赃物有不同做法,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退赃数额不一、不应当承担退赃义务的人被追缴钱款等有背法律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对追赃中几个常见问题作探讨:
一、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的退赃数额的确定
对于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性的共同犯罪,在追赃过程中,分配各犯罪分子退赃数额的方法有:
1、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犯罪后分赃数额或者分赃比例明确的,按其分赃比例退赃;分赃数额或者分赃比例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清的,在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一般宜责令各犯罪分子平均退赃。
2、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有主从犯之分的,如果犯罪分子之间分赃数额或分赃比例明确的,按其分赃数额或比例确定;如果分赃数额或分赃比例不明确,或者无法查清的,在退赃数额上也应体现主从犯的区别,主犯多退,从犯少退。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的量刑上,也体现了主从犯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退赃虽不是一种刑罚手段,但也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法定义务,而且在犯罪后的分赃中,一般也是行为多、作用大的犯罪分子分得多,反之则少,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退赃时也应体现主从犯的区别。
3、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退赃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法上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退赃的在刑事判决中要一并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将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排除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形之外。
由此可见,退赃不能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诉由,这就说明各被告人对于退赃所承担的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责任,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上的一种附随责任,因此也就不能适用连带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各犯罪分子对于退赃不应承担连责任。同时,适用连带退赃方式,先退赃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但在实践中,有犯罪人主动要求退还共同犯罪的全部赃款的,也应予准许,对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可不再进行追赃。
二、退赃主体的确定
在侵犯财产性犯罪案件中,退赔义务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也包括赃款赃物的持有者。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过程中,被告人无力退赔的,可以直接责令赃款赃物的持有人退赔。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上一篇: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
- 下一篇:关注民工性犯罪
相关文章
- ·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存在问题思考 -拆迁安置
- ·关于妇女离婚问题调查与思考
- ·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宅基地问题的若干思考
- ·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
- ·关于我国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思考
- ·关于反垄断法有效实施问题的理性思考
-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冷思考
- ·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思考
- ·关于 “严打”工作机制的若干问题思考
- ·关于儿童作证资格问题的思考
- ·关于检察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若干问题的纵深思考
- ·关于侦查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思考
- ·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服务市场分割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关于依法根治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思考
- ·关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问题的思考
- ·关于宪法制定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