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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6)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4.询问犯罪嫌疑人。由于走私犯罪活动十分隐蔽,手段狡猾,境外进入的重大走私犯罪和走私集团成员多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社会经验丰富,态度顽固,被查获后,在审讯中往往不肯彻底交待罪行,尤其是不轻易提供走私集团的内幕和后台。国内参与走私的犯罪分子有不少人是惯犯,累犯,被抓获后,他们有对付询问的一套手段,很难迫使其如实交待罪行和供述集团内幕,因此,在询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要巧妙运用策略,特别是讯问集团案件时,要攻其薄弱环节,进行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方法获取口供。讯问中要做到侦据结合,审调结合,分段获取新的证据,及时破案。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在侦缉走私案件的实际工作中,常常碰到因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于缉拿归案而导致案件不能破获的情况,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在某局侦查的走私案件中,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没有缉获而难于告破的,占案件总数的60%,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

  1.案件移交制度不完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案件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侦查机关自侦的案件;二是从海警,边防,公安,工商以及海关调查部门等移交过来的案件。由于案件的移交缺乏严密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使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纠正或弥补。

  2.侦缉部门战斗力不强。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尽可能地运用现代化交通,通讯工具及技术缩短联络、货运的时间,增加隐蔽程度;而我侦查机关却由于财政,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装备及技术手段根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甚至落后于犯罪活动,从而加大了案件侦查的难度。其次,目前有很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成立的时间不长,许多工作都是在摸索中进行,阵地控制,特情物建,资料积累,技术力量,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薄弱,侦查人员从海关、公安、部队、学校中抽调,很多人刚从事这项工作,业务不熟悉,彼此间难于有效配合,对走私犯罪的侦查、布控、审讯、缉捕也缺乏经验,这些方面导致侦缉部门不能形成最大合力,从而不能有效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3.对走私案件的处理不恰当。在走私犯罪侦查警察成立之前,有关缉私部门对走私案件的处理是以罚代刑,没有追究走私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样,走私犯罪分子在货物被查获时,找一个替死鬼顶替,再交上一笔罚金,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现象实质上是一种包庇、纵容的行为,使侦查机关不但没有从根本上打击走私犯罪,反而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走私犯罪分子反侦查伎俩提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犯罪分子越来越注重身份的隐蔽,他们平时多以合法的公司,尊贵的身份出现在人们面前。二是犯罪分子越来越注重走私货物的隐蔽,三是以金钱,美色诱惑,腐蚀办案人员,使那些意志薄弱、经不起考验的人为其所用,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都增加了缉捕犯罪嫌疑人的难度。

  5.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由于走私犯罪直接危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危害不像杀人、爆炸、抢劫等恶性案件、暴力性案件那样明显、直接,难于激起群众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国家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对群众进行及时、必要的法制教育,所以当走私犯罪分子雇用当地群众搬运走私物品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见利忘义,助纣为虐,协助犯罪分子进行搬运,甚至阻挠缉私部门办案。

  针对上述原因,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击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工作中要做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提高侦查人员素质,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加大追缉力度,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关键;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保证;要充分宣传发动群众,这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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