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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股民如何认识和应(6)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我国刑法依据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每一种证券犯罪都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种类和量刑幅度。根据刑法之规定,证券欺诈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自由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例如,根据刑法第180条之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股民对证券欺诈的应对策略

  证券欺诈形形色色、千变万化,非一般股民所能左右,但是,这并不是说股民在证券欺诈面前毫无作为只能任人宰割成为证券欺诈的牺牲品。相反,股民如果态度积极,准备充分,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做到防患于未然,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并确保证券资金的保值增值。

  对于证券欺诈,股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首先,证券知识应该广博。不仅要拥有精深的证券市场知识,了解证券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同时要充分了解证券欺诈的各种行为样式和表现形态,认清证券欺诈的本来面目,还要了解抗制证券欺诈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知识,这是应对证券欺诈必须的前提条件。否则,胸无点墨,头脑空空,只能被证券欺诈牵着鼻子走,到处被动挨打,甚至已经成为证券欺诈者的盘中美餐了还不自觉,就太悲哀了。

  其次,应该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证券欺诈之所以能够得逞,往往与股民的错误投资理念有关,例如盲目跟风,追涨杀跌,贪婪急躁,迷信轻信等。正确的投资理念应该是不贪不躁,知足长乐,先考虑风险再期望利润,头脑清醒独立判断,三分技术七分涵养,选时重于选股等等。

  第三,防范为上。证券欺诈可以分为可以预防的证券欺诈和不可预防的证券欺诈。对于前者,就要坚持防范为上的策略,预防为主,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否则,等到证券欺诈真的发生了,就后悔晚矣,尽管有些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弥补,但还有些损失是一经发生根本无法挽回的。

  最后,求助法律。对于股民无法预防的证券欺诈,或者是没有预防住的证券欺诈,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解决。法律是股民利益的保护神,刑法更是股民利益的最后保护屏障。诉诸法律,不但可以挽回遭受的损失,而且可以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既预防证券欺诈的再次发生,又预防股民的再次受害。相反,如果麻木不仁、见怪不怪,忍气吞声,得过且过,则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会助长证券欺诈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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