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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适用问题之管见(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法律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在一般情况下,流通物是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这里主要讨论限制流通物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武器、弹药、毒品、赃物等。因这些物品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对人们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刑法早有规定,这些限制流通物已皆为刑法其他条文所包容,有独立的罪名,故无须将其纳入侵占罪的调整范围,其也就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对遗忘物、埋藏物亦应按通常的动产和流通物来理解,因刑事法的严肃性极高,不可以随意作扩大理解。

  注: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其拒不退还,实施侵占行为前,就已对他人之物实施了民法上的占有,我们称之为第一次占有,之后经索要仍占为已有的行为,称之为第二次占有,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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