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中国干部犯罪明显趋向高学历、年轻化(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在分析青年干部职务犯罪深层原因时,强调指出制度因素不容忽视。从查处的犯罪案件情况看,第一是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占据了领导岗位;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漏洞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

  第二是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目前的监督制度监督种类不少,然而实效甚微。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而一些地方治党不严、治政不严、治吏不严,对领导干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更为职务犯罪留下了通道。

  第三是惩罚制度不严密。一个国家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加大惩罚力度将会降低腐败行为。中国腐败高发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

  专家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市场培育、调控手段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不足,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在转轨期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它们各自的缺陷和不足叠加在一起,给经济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同时也为一些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公职人员趁转轨时期存在的某些缺陷和矛盾,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和侵吞国家的资财。比如,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针对国企“一把手”贪官频入法网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机构改革中新旧机构间的财物交接以及企业改制中股权变更是当前犯罪分子钻改革空子作案的主要环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都成为犯罪的隐患。

  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社会分配制度中亦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干部年轻化的要求,使得有些地方提拔干部以年轻与学历为“硬件”,是否政治坚定、心系百姓、工作踏实、作风民主、敢于碰硬、清正廉洁则一概成为“软件”。不少专家呼吁,在选拔和培养年轻干部时,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在积极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的同时,不简单地搞“年龄划线”,年龄层层递减。要以科学的眼光看待领导干部的政绩,对那些“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作秀”干部要坚决予以揭露,绝不能提拔和重用。另一方面,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催化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拉开了越来越大的距离,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强烈刺激一些自认为社会地位较高的年轻干部,少数人便产生“用权换钱”的心理,一旦有合适时机,便贪污受贿。

  以完善的制度和立法预防犯罪

  “合理的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和惩罚制度,应当是治理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三剂良药。”敬大力认为。中国应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洁的干部,把好入口关;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瑞典、新加坡等国家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而维持公务廉洁,他们认为提高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持其心理平衡和廉洁作风事实证明此举颇具成效。

  一些专家建议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他们指出,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及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因此,建议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不少在一线打击职务犯罪的资深检察员也认为,完善制度当然是最有效的预防方法,但适当的薪酬加上完善的监督机制,可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肯定可抑制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