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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若干问题研究(二)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2、管制内容并没有顺应时代变化而有明显的变化。1952年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的管制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管制分子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更注重对被管制分子的政治性权利的剥夺,表现出极强的政治惩罚倾向。第4条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三、参加人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五、享受人民荣誉之权。第5条规定:被管制分子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一、遵守政府管制规定;二、从事正当职业,积极劳动生产;三、如发现他人有反革命活动,须立即报告。79刑法没有沿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被管制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97刑法第39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内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2)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立法者认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宪法规定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是被管制的罪犯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判处管制的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增强了管制刑的惩罚性,有利于对罪犯的监督和管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些被管制的罪犯,继续与以前犯罪团伙中的成员或者其他不法分子来往,甚至传递攻守同盟的信息,有的甚至或与不法的新闻记者来往,造成不良影响。有了关于会客的规定,便于执行机关掌握和限制被管制人的交往范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管制刑作用的实现。另外,97刑法第39条对79刑法第34条关于管制内容的规定作了以下修改;其一,将第(一)项中的“法令”改为“行政法规”,将“服从群众监督”改为“服从监督”,删去了“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这些修改,有的是技术上的改动,有的是根据客观实际作的文字上的调整,但没有实质改变。其二,将第(三)项中的“迁居或者外出”改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这一改动将“外出”的含义予以明确具体化,便于实践中执行。相比较,表面上看,97刑法规定的管制刑刑罚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是,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原来板结的社会生活被追求思想解放的热情融化,稳固的社会基层组织被追逐经济利益的潮流动摇,封闭的社区群体被追寻崭新生活的人潮冲决。人群不再以革命或者反革命来划分敌我阵营,不再以家庭出身标识个人身份,不再以政治面貌衡量先进与落后。管制刑内容以消极不违法为条件,只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公民政治权利的选择取舍、行动自由的限制范围和力度等方面做出调整,而没有表现出顺应时代特征的更多、更新的变化。

  3、管制刑刑罚适用的对象不断扩大。79刑法涉及管制刑的分则条文有20条,占刑法分则97个规定法定刑条文的20.6%,24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共有22个,占刑法分则全部128个罪名的17.2%,25其中,反革命罪名3个,侵犯财产罪名3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14个,妨害婚姻家庭罪名2个。26其后颁行的23个单行刑事法律中,又有11条规定了管制刑,其中《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个,《关于禁毒的决定》6个,《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个,《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个,《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2个。单行刑事法律中规定管制刑的犯罪,全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2797刑法分则涉及管制刑的条文有82条,占刑法分则规定法定刑的326个条文的25.2%,28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共有103个,占刑法分则全部422个罪名29的24.4%,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8个,危害公共安全罪4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个(其中,走私罪1个,危害税收征管罪5个,侵犯知识产权罪1个,扰乱市场秩序罪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9个,侵犯财产罪6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6个(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罪29个,妨害司法罪4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个,危害公共卫生罪2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危害国防利益罪10个。30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类罪不适用管制刑。相比较,97刑法分则规定管制刑的条文占规定法定刑条文的比例高出79刑法4.6个百分点,可适用管制刑的罪名占全部罪名的比例高出79刑法7.2个百分点。《刑法》在扩容,罪名在增加,适用管制刑的罪名也随着法律扩容而增容。管制刑的内在扩张性的动力源泉,源于管制刑的轻刑化、个别化、社会化、开放性、社区性、人道性的刑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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