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被害后的影响:由该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属生活变化等。
-损害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获取人身保险金等赔偿及保险赔偿的数额。
(3)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补偿、补偿的数量。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获得补偿的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4)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可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一审裁定;(2)撤销一审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3 )发还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
补偿案件与原来相联系的刑事案件是两个案件,可分开处理。补偿案件被二审法院发还的,不影响原刑事案件裁判的效力。
8.补偿金的来源及发放机关
补偿金应主要由国库负担,同时也可设立慈善基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补偿金的发放可规定由最初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执行。
五:国家补偿的数额、形式及提出补偿的期限
(一)、偿的数额
当前世界各国对国家补偿被害人的数额的规定均不相同。有的规定了最高额,有的规定了最低额,还有的对具体的补偿方法作了直接的规定。在英国,国家补偿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的工资的两倍。新西兰规定,金钱之上的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镑。日本规定: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补偿,此外的人以1000倍补偿。再如美国加州规定:国家补偿之最低损失为100美元,最高补偿为25000美元。
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规定国家补偿的最高额和最低额,并且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给予其补偿。但是,补偿额的确定应当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在补偿时还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况:
1、被害的性质、受损害的程度及被害人的过错大小
2、被害人的家庭状况
3、是否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未制定出之前,对被害人的伤残补偿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公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行政规章来确定。
(二)补偿的形式
对被害人的补偿,是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还是现金与实物形式并用?采用现金形式,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金方式支付?国外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单一形式,补偿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有人认为,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以及以往社会救济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因实物补偿有一个是否合乎被害人需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被害人与发放机关会出现规模、样式、价值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采用现金形式为宜。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三)、补偿的期间
关于提出补偿的期间,国外亦有不同之规定。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申请人报案限为5天,申请期限为2年,若超过时限,国家将不再受理。在日本,对被害人的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两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7年以内提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条规定,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笔者比较赞同法国的做法。如前所述,被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一年内向我国的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时效,国家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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