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上述三个事实要素作了肯定性的把握,那么其法律定性就非常明确,话题中所说的分歧和疑难也会迎刃而解。
吴晓芳:广西的陈某在同一天跟两个姑娘举办婚礼,但都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此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对于能否给陈某定重婚罪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定重婚罪吧,似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放任不管吧,似乎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对此行为的定性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陈、叶、戴的行为:是否违反 “一夫一妻”制
曹诗权:“一夫一妻”作为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是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贯穿婚姻法的始终,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当人们的个别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无对应依据时,可以直接释放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通过一夫一妻原则进行处理。“一夫一妻”在具体内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五点:1.任何人在同一时间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离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未婚男女,不论是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只能与一名异性缔结婚姻,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结婚;4.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两性关系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关系;5.违反一夫一妻制,根据情形或者承担民法私法上的责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责任。
据此,陈、叶、戴三人之间无论是从“一夫同日娶两妻”的结婚仪式上看,还是从随后发生的“一夫两妻”的事实上同居生活关系来看,均是对“一夫一妻”法律原则、婚姻制度和结婚实质要件的违反。
吴晓芳:由于陈某和两个姑娘的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妻”,当然也谈不上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则。
“一夫两妻”的三角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
曹诗权: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必须履行的程序,也是婚姻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未办结婚登记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不产生婚姻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陈、叶、戴三人之间即使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但并不能产生婚姻的效果,只能属于无效婚姻,而且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婚姻登记的双重违法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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