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本话题中的陈与叶、戴之间同日举行结婚仪式,如随后又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完全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重婚。对三个当事人,应当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事由有四:1.在新中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把握:无论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的重婚,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发生的重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2.陈与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陈与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同时并存,而且以公开的“结婚仪式”同日开始发生,这种双重“夫妻同居关系”绝不是不构成重婚,而是其事实上的重婚更直接、更突出、更典型。3.三个当事人在主观上都存在重婚的故意,都是以在事实上形成“一夫两妻”的重婚关系为目的,具有鲜明的、公然的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主观恶性。4.三个当事人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婚宴、举行所谓“结婚”仪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行为,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会带来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而且侵犯和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秩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吴晓芳:我个人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我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重婚罪一般有两种情况,即:1.有两个法律婚,也就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登记结婚的;2.有一个法律婚,又有一个或数个事实婚的。这里还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婚在前,然后又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另一种是先有事实婚,然后又跟他人去领结婚证。从领结婚证这天起,如果其还跟前面的事实婚一方在一起同居,这种行为同样构成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从广西陈某的情况看,他没有与两个姑娘中的任何一个登记结婚,只是与她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没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当然也就无所谓重婚。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就拿美国的法律来说,法条规定得十分详尽,但也不可能杜绝规避法律的行为。法律又是严肃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应当是我们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对广西陈某这种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从道德的角度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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