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无效婚姻,无论是陈与叶的关系,还是陈与戴的关系,均不构成有特定含义的事实婚姻。必须明确,我们现在所说的“事实婚姻”有严格的限定:其一,主体必须是未婚男女;其二,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三,必须进入到诉讼程序,发生“离婚”纠纷时才引起认定;其四,必须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该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登记者,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显然,陈、叶、戴之间不具备这些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限定条件,不能产生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婚姻的关系,其性质只能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吴晓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法律界定作了新的概括,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广西陈某同日与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规定精神,如果陈某不与其中的一个姑娘补办登记,他与这两个姑娘的关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讲,广西陈某选择不登记而同日与两个姑娘举行婚礼,意味着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权、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等。
从目前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看,不再用“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提法,即去掉了“非法”一词,改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提法较之“非法同居关系”更为规范和科学。
“一夫同日娶两妻”:能否以重婚罪来认定他们违法
曹诗权:无论在词源意义上,还是在法律和事实意义上,重婚均是指一个人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存在法律上或客观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分先后而存在,都属于重婚。有人认为凡是重婚,就应该认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非得有先后之别不可,这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理解。既然先后行为可以发生重婚,那么“同日嫁两夫”或“同日娶两妻”更属重婚无疑。根据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存在状况,重婚具体表现为六种组合:1.先有登记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先后两个“婚姻关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3.先有“事实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4.先后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5.同时与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形极为少见);6.同时与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六种情况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类为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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