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判案不审案,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是真正的责权主体,形成了领导说了算的“人治”体制。另外,在上下级法院形成的案件请示、批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的批示、招呼几乎形成了下级法院办案的“依据”,形成了“监督领导化”,进一步地影响了司法公正。
4、法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5、社会现状制约了司法公正。一是法院自身困难不能解决,办公办案条件不能改善,法官待遇低下,劳动不受理解和尊重,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其经费困难时,一些法院用下达办案指标和诉讼费收费指标的方法,通过“创收”来弥补,于是乱争,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蔚然成风,使司法活动商品化、庸俗化,于是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二是法官置身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也要受到各种思想的侵扰,他们的家庭生活、子女就业等问题使之不容,在目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中,他们很难不托朋友,拉关系,寻求帮助,于是便有了“三案”,有了“执法犯法”,司法不公也应运而生。
6、审判方式滞后从程序上制约了司法公正,过去的审判方式大多数是法官“坐堂问案”、“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的“暗箱操作”式,制约了当事人的权利,虽说公开却透明度不高,虽说监督却监督乏力,虽说公正却法院声誉不高,审判公开才能做到审判公正,随着司法公正的呼声增强,改革审判方式的步伐也在加大,特别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识和合议庭职责、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等方面,各地法院都作了有益的尝试。尽管如此,我国的“审改”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难免有失误,特别是实行“审改”不成熟的法院,同样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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