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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区分(2)
www.110.com 2010-07-14 17:48


  问:非法经营盗版物品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提示: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对于非法经营盗版物品的行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宜定非法经营罪。】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将这种情况作为法条竞合对待,按照处理。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并非只要是经营盗版物品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这类案件是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的(这与来自出版行业的推动力有很大关系)。如北京市一基层法院审结过这样的案例,某领导人的文集出版后,有被告人搞地下印刷出版牟利,法院便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而不是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其实,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看,对于非法经营盗版物品的行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宜定非法经营罪。
  刘祥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判监督处处长?: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比较好把握。对于第三种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理解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一是因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好穷尽;二是给司法机关留下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予以确认。只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就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应当由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倒卖外汇行为、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非法传销等行为,均作出专门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只能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如果确实需要给予刑事制裁的,应该提请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否则,由基层司法机关根据自身的认识去评价某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会造成司法上的不统一,而且也极可能使非法经营罪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目前在司法机关也没有形成共识。因此,在这一争议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处理这类案件,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加强研究、沟通和请示。
  问:在涉及图书、音像的犯罪中,如果违法所得不够其他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数额而有刑罚之必要时,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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