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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法经营罪之区分(4)
www.110.com 2010-07-14 17:48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符合该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就只能依照侵犯著作权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相关条款处理,如果达不到定罪标准,就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罚。除非其销售的非法出版物,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换句话说,其经营的出版物是国家禁止出版的,根本就没有著作权,而且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危害,才能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虽然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却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目前,有些法院对于销售盗版光盘但没有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定罪标准的案件,不作为犯罪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值得肯定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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