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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犯罪特别法及其完善(6)
www.110.com 2010-07-15 09:55

  首先是把犯罪目的列为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之一。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区分贷款诈骗罪与一般的贷款纠纷及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这就使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又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贷款,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而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金融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查处该罪重在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证据或难以证明行为人有此目的的骗贷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骗贷后无力偿还的,如查明行为人系挥霍、转移贷款或携贷外逃的应认定为本罪;如因经营亏损或失误导致无力还贷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于是,法律漏洞就出现了。

  其次是把单位犯此罪排除在外。 这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犯罪主体层次高、范围广,团伙犯罪突出,单位犯罪突出,涉案金额大幅上升,侦办查处难度大。经济犯罪的主体,往往有一定的身份、地位,精通一定的专业和技术,有相当一部分是受过正规教育的专业人士,具有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有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他们借助职业权势和专业技术优势肆无忌惮地作案,使侦查工作难以展开。从经济犯罪的主体来看,有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职工、银行职员、下岗工人、税务干部、证券管理部门人员、涉外人员及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其范围比以往更广,尤其是在人、财、物大流动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单独作案已难以满足其最大利益,更多地结伴一起作案,单位犯罪更为突出。从当前侦办情况看,单位犯罪占相当大比重(约70%),严重的金融”三乱“几乎全是单位所为,制贩伪劣商品犯罪形成制、贩、销一条龙作案。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由原来的上百万、上千万向数亿元发展,尤其是偷漏税、制贩假冒伪劣商品、”地下钱庄“、虚开增值税票,制贩假币等犯罪显著增加,涉案金额比以往成倍增长。”(张宁《警惕经济犯罪新动向》,2003年6月8日《法制日报》)

  按照现行立法,任何单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巨额贷款,均不能构成此罪。从贷款业务上讲,申请贷款的大多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一旦发生单位贷款诈骗,法律立刻黔驴技穷,束手无策。那些犯罪单位也就钻这个空子,逃避了打击。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主体范围十分必要。

  最后是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刑事责任为死刑。刑事责任的轻重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这样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讲,贷款诈骗罪并不亚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有的可能比集资诈骗罪等罪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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