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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2)
www.110.com 2010-07-15 10:00

公诉机关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朱某予以无罪释放。

【评析】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采纳上述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定罪和量刑要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综观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还找不到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首先,从刑法典的内容看,既没有专门规定破坏村委会选举罪,也没有任何一个其他犯罪中能包括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具体犯罪中,与“破坏村委会选举”最相接近的犯罪是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中的破坏集会罪。对于破坏选举罪,现行刑法第256条已把该罪从79年刑法第142条规定的“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修改为“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种限定说明破坏选举罪只适用对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破坏,而不适用对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破坏。[刘仁文1]

对于破坏集会罪,因刑法第296条对该罪的规定是以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为基础的,这样,该罪中的“集会”就必须符合后者关于 “集会”的有关规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它的举行必须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进行。而按照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是一种产生村民委员会这种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该活动无须公安机关批准;其活动地点也不一定是“露天公共场所”。总之,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选举村民委员会与集会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因此,破坏集会罪不能含盖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内容。

其次,我国也没有这方面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这里的“依法处理”到底依什么法,如何处理,尚不明确。按照罪刑法定,至少是不能依刑法来处理,也无法依刑法来处理。[刘仁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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