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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被害人拿钱索回被抢夺欠条而未得逞是一罪还(2)
www.110.com 2010-07-15 10:03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行为人抢夺所得财物有手机、首饰、银行卡、身份证、电话本等物,单现金就有5000多元,皮包夹层里有几张欠条,金额足有三十万元。行为人构成抢夺罪是没有争议的。在犯罪所得中,欠条等财物均在被害人的包内,均是行为人的犯罪所得。且抢夺罪是既遂的,欠条当是抢夺的财产之一。

    根据前述分析,行为人可用欠条实现相应的价值,行为人得到欠条代表的多少金额也不能改变欠条的犯罪所得性质。只是实现价值的方式有所不同而也。他可以叫欠条的债务人付款,也可向本案的行为人一样,叫被害人拿钱赎回。这只是行为方式的不同。本案中,行为人实现欠条价值的方式是敲诈勒索,但因敲诈勒索未遂不能单独定罪处罚,故只宜定抢夺一罪。但即使得到两万元敲诈勒索罪既遂了,则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也就是为了实现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当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都构成犯罪时,要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这样抢夺罪与敲诈勒索也只能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按数罪并罚处理。

    所以,本案中,行为人为了实现抢夺物中欠条的价值,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应认定是为了实现犯罪所得的后续行为,该行为也不单独构成犯罪,故本案只能按抢夺罪一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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