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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2)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赵:另外,行为人因借用、租赁、对担保物的占有和对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也可以形成“合法持有”。其中借用是指他人无偿将物品交付给行为人使用,按约行为人于使用后返还的情形。在借用关系中,出借人无偿出借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借用人获得对财物的使用权,同时也具有在使用完毕或借用期满后返还财物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借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不按约返还出借人,则构成侵占罪。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借用和借贷是不同性质的合同,应严格区别开来: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非消耗物,借用人“借”的目的在于“用”而不在于“消费”,因而财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而借贷合同指的是一方将金钱或物品移转于他方,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其标的物是金钱或者其他可消耗物(消费物)。如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等等。在借贷合同中,借贷的结果使借贷人成为借贷物的所有人,因而不存在持有“他人财物”的问题,失去了构成侵占罪的前提。对于借贷人违反借贷合同义务不予还贷的行为,一般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或者在借贷后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隐匿账目、抽逃资金等行为,拒不返还的,应以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肖:行为人因租赁、对担保物的占有和对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构成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又应如何理解呢?

赵:租赁也是只转移财产使用权而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行为。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对物的处分权,当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违约,于租赁关系存续或终止后非法将租赁物占为己有,即可构成侵占罪。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将汽车交付行为人使用,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将该汽车出卖,违法所得归己所有,拒不退还,就应以侵占罪论处。在借贷、买卖、货运、加工承揽等各种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往往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在以质押和留置形式进行担保时,存在行为人(债权人)合法持有他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而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的情形。

肖:关于持有财物合法性的认定,还有必要研究的是:一般情况下,侵占罪中的“持有”,不仅行为人持有行为本身合法,而且财物的来源或用途也具有合法性。但是,他人(委托人)取之不法或将用于不法的财物,可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呢?比如,他人将盗窃、抢夺、诈骗而得的赃物交予行为人保管,行为人予以非法占有的,可否构成侵占罪?又如,行贿人委托行为人前去行贿,行为人将贿赂款的全部或部分侵占的,可否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不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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