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案 代 理
在税务稽查即将终结尚未移送公安机关之前,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4月30日急速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恰好是五一节休假期间,正是因为有了这段宝贵的时间,使本律师和委托人能够有一个充分接触交流的机会,使律师能够充分了解被稽查对象的基本状况、基本业务流程、涉税业务状况、与被稽查的问题有关的情况、被认定偷税的数额及计算依据、被稽查人的异议及辩解的理由、被稽查人能提供什么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等,在作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律师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法律观点。
下面是本律师在本案代理中的法律观点、法律依据、证据依据及分析过程。
一、对被稽查人被认定的偷税数额及其计算依据的的辩解
偷税数额是刑法201条规定的罪与非罪、罪的轻重及的重要依据,因此,本律师首先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实际涉税数额,调查税务稽查机关计算偷税数额的依据,在做了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税务稽查机关认定偷税十几万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偷税罪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被稽查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理由是:
(一)、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对。
此案虽然是税务与公安联合办案同时介入,但仍然是按照一般案件的程序审理,先由税务稽查,然后移送公安侦察,因此此案的审理程序应当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一个案件在税务稽查局要经过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程序,且四个程序的工作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税务稽查的稽查程序完成后,要将稽查结果和问题告知被稽查对象并签字,告知被稽查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数额超过10000元的,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然后进入税务稽查的审理程序。审理程序结束后,作出处罚决定的,移交下一个环节执行,构成刑事犯罪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移交公安机关。
但是此案在税务稽查阶段,只走了立案、稽查程序,没有进入审理程序,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就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以至于被稽查人不知道税务稽查机关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多少,怎么计算,依据是什么,犯罪的主体及责任的承担者是谁(服务部1?有限公司?),因此本律师提出,这样的稽查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偷税数额及偷税罪的证据。
支持本律师以上观点的证据是:以上法规;卷宗中没有告知书;税务稽查报告没有被稽查人的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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