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不能直接作为该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该公司的“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中的收入,是受理业务时通过扫瞄仪自动录入电脑并自动生成的数据资料,代表的是业务受理数,根据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宣传承诺、实际业务往来等,是在货件送到后才取得收费权,对照税法规定,该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是在货件送到后,因此,“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中的应收收入能直接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2、报表中的收入与会计实际确定的收入不一致。该公司一般是按照电脑软件生成的价格的7-9折给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服务费的,应当将“所有客户结算报表”的收入打折。
3、免费代理EMS业务也包含在报表中,应当予以扣除。该公司大约有近百分之二十的业务是转发邮局的专营业务(EMS特快专递),其代理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不垫付资金;发票直接转交),偶尔收取一点儿服务费用。但是该公司这部分代理业务在受理时也通过扫瞄仪录入电脑,数据也进入到 “所有客户结算报表”中。
证明以上观点的证据是:以上税法规定;“所有客户结算报表”的电脑生成过程;和部分客户的服务协议;被免费代理EMS的部分客户的证明和该公司的部分登记记录资料;该公司宣传材料中对客户免费代理的承诺等。
二、本律师对被稽查人偷税罪的无罪辩护
(一)、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定义完全一致,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少列或者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是指偷税额达到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数额或行为程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之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数额在一万元之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之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处的同时,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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