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涉税行为的法律性质,实质是税务征收机关的“漏管户”,不是偷税,更不是偷税罪。本律师提出这个观点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的第15条、第37条、第60条、第63条及刑法的第201条。下面采用排除法来分析案件的性质。
(1)、被稽查人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的客观行为要件。
被稽查人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没有在帐簿上少列或者不列收入、多列支出,没有进行虚假申报;
被稽查人不属于(法释[2003]33号)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该法条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书面通知申报”是法定的程序。本案中税务机关每季度发出的“核定定额征收通知书”的对象是“服务部1”,不是“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被稽查人“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在三年的经营中,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因此不属于偷税罪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本案中被稽查人违法行为的实质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税务征管机关工作中也存在漏洞,被稽查人成了“漏管户”。对违反第15条规定的处理,税收征管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第60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案件在这里是个关键问题,税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责令办理税务登记、责令补缴税款是认定为偷税的一个前置程序,没有这个前置程序,没有缴税也不能被认定为偷税。律师法律意见:被稽查对象不是偷税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税务征收机关对本案被稽查对象成为“漏管户”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本案中,税务征收机关一直是在对一个从2000年5月就已经失效的税务登记证进行征税管理。
(三)案件代理结果
检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张颖 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 ·此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缴税并不是偷税罪
- ·此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缴税并不是偷税罪
- ·"2•21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犯罪嫌疑人被抓
-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时限
- ·实施连环诈骗术 4名犯罪嫌疑人被捕
- ·深圳5年来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超过11万
- ·上半年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
- ·七台河运钞员枪杀路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 ·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吗?
- ·取保候审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用)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犯罪 嫌疑人辩护律师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处理与对策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
-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