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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伟制毒、贩毒案二审辩护词--安徽省建国以来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赵红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参加上诉活动,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四)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五)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六) 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下列问题,望二审合议庭予以注意。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 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本案阜阳市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关于毒品含量的鉴定结论。
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阜公刑技毒化字[2006]第52号、第56号违背以上规定,将罂粟碱列为毒品。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朴吗啡和烯炳吗啡不再列入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罂粟碱不再是毒品。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
    2、证明犯罪嫌疑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毒品、毒品犯罪工具和毒资等物证或其照片,以及相应的缴获、搜查笔录和扣押、处理清单。 
    (2)、毒品重量、属性及含量鉴定结论。
    (3)、以案件当事人身份参与查扣毒品物证的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陈述查扣经过的笔录。 侦查人员的陈述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说明陈述人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4)、以案件当事人身份参与查扣毒品的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5)、证明罪嫌疑人处查获毒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或者证明毒品包装物或容器上留有犯罪嫌疑人指纹等痕迹的鉴定结论。
   (6)、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细节、毒品数量和包装特征、其他涉案上、下游行为人等事实要素的笔录和亲笔供词。 
    根据以上标准,辩护人评判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发现一下问题:
    1、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所列扣押的嫌疑毒品中都没有扣押的毒品重量的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的见证人没有身份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中所列搜查到的毒品都没有毒品重量的记录。
    4、侦查人员的陈述笔录没有附有侦查机关说明陈述人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5、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和其他文件没有相关的照片作为旁证。
    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关于对赵红伟量刑
    辩护人认为,赵红伟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该减轻赵红伟的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决定要求,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立功赎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作为法定的重要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原则上量刑时都要加以考虑,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刑法将立功规定为从宽处罚情节的目的,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同时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法律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
    4、在适用上,对具有立功表现的,应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宽考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功”大于“罪”,减轻不足以体现“功”的实际价值的可以免除处罚,“罪”大于“功”,减轻不足以体现“罪”的严重程度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的死刑适用。辩护人认为,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因其罪行特别严重或者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则上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情节。但是,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罪行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决定是否减轻、从轻处罚及其幅度:被告人本人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情况;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被检举揭发者的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及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被告人的悔罪情况等。如果认为减轻处罚幅度过大,可对其从轻处罚;如果认为不宜从轻处罚的,可将其立功表现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结合赵红伟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应该对赵红伟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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