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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受贿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6

  郑某口供 ⑴、2008年4月7日(p116)我随手从公文包里把3万元现金掏出来放在刘队的办公桌上了,刘队说“可以放在这,作为保证金”;⑵2008年4月13日,问:(p126)你送3万元钱后,刘某说没说这钱是用作保证金?答:我印象中刘某好像说过;⑶、(p133)2008年4月7日 郑某亲笔口供:又筹了3万元钱交给平桥分局作为担保金;⑷、2008年4月16日 ,(p138)后来刘某说把钱先放在这儿吧,将来作为他们的保金。

  刘某口供 ⑴、2008年4月10日, (p8)陈说给你拿2万元保证金可以吗?我说可以。问:(p9)陈为什么要给你钱呢?答:给被取保的罗某等三人交保金。问:(p10)你收这些钱的目的是什么?答:收的是保金。⑵、2008年4月16日,问:(p40)请你把罗某等人交纳保金的情况谈谈好吗?答:罗某等人交的取保金是他们的亲属郑某交给我的;问:(p41)2万元保金,有人知道吗?答:我在办公室对冯说“南阳那个案子交的有2万元保金在我那里,冯没吭声。⑶、2008年4月22日, p45钱是队里收的,不是我个人收的,收的钱是保金,我个人也没有拿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好处。

  罗某2008年4月3日和22日,p4“后来我们到公安局要保金,才知道他叫刘某”, p7“我们开始到你那告状,意思是交的保金能不能退一些”,p12

  问:你在取保时交纳的有保证金吗?答:有。

  2、刘某收取保金使用去向明确,系职务行为,无私吞现象,不是贿赂款。

  ⑴、公诉人提供王某、雷某、何某、吴某、冯某等证人证言证实:2006年底2007年初,一中队发过福利、奖金和补助,因时间久了,具体发多少,大家都记不清了。

  ⑵、辩护人提供张某、王某、雷某、尹某等人的调查笔录证实:2006年底2007年初,一中队发过福利、奖金和刑警补助,还有招待烟酒,临时工(司机)尹某的工资是从一中队领的。刘某提供证据证实:2007年1月15日,在全胜名烟名酒专卖店购买“剑南春”四件24瓶4240元,王某证实买四件“剑南春”,是他和刘某、雷某三人一块去买的,是一中队招待用酒。

  ⑶、公诉人核实证人吴某、张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一中队案件多,平时加班吃饭和燃修费用很高,收入只有保证金没收一项,2006年底快过年时,一中队发过钱。

  ⑷、平桥公安分局刑警大队,2008年9月16日提供证明证实:刑警一中队办理南阳罗某等人诈骗案,收取了两万多元的保证金,向大队汇报后,一部分交银行,大部分留一中队支配,弥补办案经费和发放刑警补贴等。

  四、指控刘某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指控刘某受贿的主要证据是陈某、郑某、刘某本人的口供,三人的口供均证实收取的是保证金,没有直接证据,也没有间接证据证实刘某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受贿的客观行为。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收受他人财物后,没有对案件进行侦察取证”,没有证据支持, p196问:在刘某办公室还听到他说了些什么?陈某答:在给刘某3万元之后大约六点左右,刘某对郑某说“从你舅身上搜出9000多元,我队留6000元…,p202问:你和郑某一起到刘某办公室去过几次?答:2次,第一次找刘某,是郑某了解他舅犯的什么事,第二次到刘某那送保证金。又问:你和郑某送给刘某3万元和取保是同一天吗?答:是同一天。问郑某p126你送这三万元钱时,陈某是否在场?答:在场。刘某说:p8一直到同年11月6日,我才给陈某打电话说,人可以放了,你过来领人吧,陈某说给你拿2万元保证金可以吗?我说可以,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陈某到我办公室,我对冯某说办手续放人,p9而后陈陈某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些钱(是塑料袋装的)放在我的办公室桌上,我把钱放在抽斗里了;不一会冯某就从看守所把人带回来了。从上述证据材料看,钱是取保候审放人的当天收的,此前,取保候审手续已经审批了。同时案卷材料证实,罗某等三人诈骗案的承办人并非刘某,“被告人刘某收受他人财物后,没有对案件进行侦察取证”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3、公诉人指控刘某受贿,郑某介绍贿赂,那么行贿人是谁?是否够罪?为什么没有指控?没有行贿人,行贿罪不成立,受贿罪何以成立?郑某在此之前与刘某素不相识,如何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沟通、撮合,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呢?实际上是陈某认识双方,并在中间“穿针引线”, 撮合郑某和刘某认识的,而且收取了他人两万元的财物,他的行为是否够罪呢?令人费解的是,他既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起诉。

  4、根据案卷材料显示,是郑某和陈某一起到刘某的办公室送的钱,郑某送的是贿赂款吗?不是的,郑莫的笔录即可证实,他不会送贿赂款时让别人在场,包括他的战友陈某,p115,问:你交给陈某2万元现金时都有那些人在场?答:“向这事还敢让别人在场呀,就我两人”。陈某是2000年复员到浉河区公安分局当警察的,有6年的工作经验,从事刑警多年,社会阅历更长,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交贿赂款时还让第三人在场,这根本不符合常情和常理。刘某是1991年到平桥公安分局刑警队的,工作时间和社会阅历更长,熟悉刑法及受贿结果,他受贿时怎么会让证人在场呢?

  5、关于2万元还是3万元问题,事实不清。刘某的口供始终是2万元,他当时没有数,是第二天数的。郑某也证实是两捆用皮筋扎的钱,刘某当时没有数,p126“他(刘某)把钱放到抽斗里了”,郑莫送给陈某的2万元也是捆(两扎),无论是银行还是老百姓,扎钱的习惯都是一万一捆,郑某说一捆一万五,不符合客观实际,这些矛盾的地方都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收取是保证金而不是贿赂款,且保证金使用去向明确,指控刘某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人出示的其他材料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必然联系。保证金的收取及大部分用于刑警补贴和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刘某事前向大队汇报过,并得到大队的同意,刘某收取和使用保证金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即使是保证金使用不当,也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性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庭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宣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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