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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的自诉案件法院能否要求撤诉
www.110.com 2010-08-03 17:50

  问:

  单位同事胡某到处说我坏话,捏造我有婚外情的不实之词,甚至在我居住的小区写小字报,不指名说有作风有问题 ,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胡某犯诽谤罪。县法院已立案了,可后来又通知我,说我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胡某的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胡某不构成犯罪,要求我撤诉。请问,法院已立案的自诉案件可以要求起诉人撤诉吗?

  律师解答: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情形。

  按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控他人诽谤犯罪,除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须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自诉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你指控胡某犯诽谤罪,县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你提供的证据尚未充分证实胡某犯罪,说服你撤诉并无不当。你可按法院的要求提出补充证据。若一时提交不了,可先行撤诉,待能搜集到新的足以证明胡某犯罪的证据,还可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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