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立案条件,对自诉案件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适应以下情形:①犯罪已超过诉讼时效的;②被告人已死亡的;③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④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⑤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法院调解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⑧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提出刑事自诉的。
(2)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开庭审理。
(3)移送人民检察院。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且既有自诉,又有公诉性质的,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被驳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起诉的权利。判决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第一审审判以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在此列。
(6)对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确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如果确属自愿的,应予准许。
(7)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或自诉人提出撤诉,经准许后整个诉讼即告结束。自诉人如果对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不服的,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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