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蚌埠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起职务犯罪案,以被告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新涉嫌受贿犯罪向法院提起,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年50岁的被告人徐新于1997年12月至2002年11月曾任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怀远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徐新涉嫌案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蚌埠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2001年11月26日13时许,在怀远县蒙蚌高速公路12标段施工的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分公司职工陈某某等人与13标段施工工人张某等发生冲突、殴斗。陈某某等人将张某打成重伤。同年11月28日至12月16日,怀远县公安局先后对陈某某等6人予以刑事拘留。
2001年12月26日至30日,经怀远县原公路局局长尚某介绍,徐新分别在蚌埠市中区某饭店、东区某宾馆两次接受了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分公司项目经理单某的吃请。单某请求徐新对陈某某等涉案人员少处理几个人。其间的一天下午,徐新应尚某邀请,到蚌埠市一宾馆洗澡。在该宾馆浴池包房内,尚某把装有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约1400元鄂尔多斯羊绒衫的礼品袋交给徐新,并称是单某所送,徐新即于当日把该礼品袋送交其情人李某保管。
2001年12月31日,徐新违反有关规定召集、主持了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对公安机关报捕的陈某某等6人作出了批捕3人,不批捕3人的决定。2002年7月2日,徐新因得知尚某被中共蚌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后,担心受贿事实败露,便把2万元赃款悄悄退给了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三分公司张某某,并订立攻守同盟,约定把退钱时间说成是2002年2月8日,张某某还特意从单位办了假的退款手续。
检察机关认为,徐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熇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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