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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理念分析
www.110.com 2010-07-07 15:30

的再修改必须要适应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按照人权、公正、法治的理念来进行,并且将这些理念作为价值指导思想贯彻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
和谐社会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念一、和谐社会的涵义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和谐”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是具有深厚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的一个词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我国古代文化和哲学思想中,就不乏有关和谐的观念和对和谐社会的憧憬。《易传》所谓的“保合太和”,孔子所言的“致中和”,道家主张的“合异以为同”等等,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代社会原始和谐状态的反映。“和谐”作为社会状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有过相关表述,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就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表明实现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关于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布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老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布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构建过程中必定需要内在理念的指引,任何一种社会状态的构建背后都需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支撑,假如没有这种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解决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既无系统性,也没有长远的考虑,其结果只能是问题越来越多,难以应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确定其内在的理念。对于和谐社会的理念,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权的理念,公正的理念以及法治的理念,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应该按照人权、公正和法治的理念来进行,并且要把这些理念作为价值指导思想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理念分析
人权的理念
和谐社会应该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目的,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在当前处于转型期的情况下,尤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人权的理念。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据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是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或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会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对人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保障,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人和人相处,假如不想在冲突中丢失个人的价值,就应当使用人权的共同尺度,这个尺度要求既以人权的标准待己,又以人权的标准待人。保障人权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人权保障这一重要理念。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刑讯逼供严重,一些封建主义的流毒至今还残留在人们的头脑中,并且一些“左”的思想观念也在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致使刑事诉讼中对基本人权的保障不够充分。具体表现在:第一,一些本应在《宪法》中规定的基本人权尚未得到完全认可,如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禁止重复追究等;第二,已经规定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被打了“折扣”,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等;第三,辩护制度在一个人从自由民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至罪犯的过程中未能提供有效的程序保护;第四,在决定剥夺人身自由、提起、正式审判、上诉、复核等重要程序方面,利害关系人诉讼参与权严重不足,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官方权力的时候,显得无助。由此,不仅直接导致了刑事程序的专横武断,而且造成了一些重大案件的错捕、错诉和错判;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执法或司法错误,权利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通过程序内的手段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些问题不仅伤害了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心,而且严重侵犯了人们的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起人权保障的理念,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权明确的写入刑事诉讼的目的中,把保障人权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理念首先确定下来。

 

 


公正的理念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公正是一个现代的、健康的社会所应信仰的基本理念,公正的理念是植根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理念,它反映了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价值引导和伦理关怀,一个没有公正理念的社会,是不可能走向和谐状态的。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理念,就能够使绝大多数成员都受益,从而可以充分调动各个阶层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布满活力的社会,并且公正的理念还可以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和社会团结,从而为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公正的理念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之一,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该得到体现,并且要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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