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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改革的基本路径(2)
www.110.com 2010-07-08 10:56

笔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对陪审员的职权和作用重新定位。权力的有限性才导致有效与权威,“对法官权力的限制一开始好象削弱了法官的权力,但最终却形成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合法性的信任。”6]陪审制效用的发挥也同此理。对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作出明确区分,缩小陪审审判的职能,使之仅限于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裁定,把适用法律的权力还给法官。这不仅与陪审员的身份与职业相称,而且,可以改变人民陪审员的陪衬现象。7]其次,对陪审审判的组织形式作出改变。陪审员的职能变了,人数也应作相应改变。将以往的陪审员制改为陪审团制,以3- 6人为宜。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公民个人参与国家事务,在我国还处于尝试阶段。无论是传统的官本位意识还是集体意识都对个人的行为方式发生重要影响,小型 的集体组织形式,既利于个人意见的充分表达,又能够有适当的概括和集中,其意见便于法官的接纳;其二,如果陪审员纯粹以个体形式参与审判,不仅所表达的意 见过于凌乱,而且见解往往不十分确定,这会导致由某位聆听者(法官)最终以自己的意愿加以概括或者判断的结果。目前行政决策中具有程序性质的听证制度就是 明证。其三,以往的陪审制成为陪衬,除去前述原因,陪审员个体参审能力弱,没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陪审团制比较能够形成民众的集体智慧,表 达公众意愿,比较有利于司法独立与制约司法官员滥用职权双向功能的发挥。第三,应当把陪审审判适用到刑事审判以外的领域。不仅要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采 用陪审制,还要在诉讼标的或者诉讼利益符合一定标准的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推行陪审制。最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采用陪审审判,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 的权利。凡经陪审审判的案件,上诉法院对于该案的审理仅限于法律审,不再对事实进行审理,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陪审员所体现的公众意愿,提高效率,在合法 的前提下,增强司法的正当与合理。

为 了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对陪审员的资格和选任条件、陪审员的产生办法与途径、陪审团的地位和权限,以及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相关保障等,作出适当与合理的规定, 既要遵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原则,又不能拘泥于传统之见,应当依据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的实际,进行富有时代特色的制度创新。




1958年生,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读博士(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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